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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8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1]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8

颁发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1]17号

2011年6月28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办法(暂行)

  为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目标
  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下同)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招标采购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基本药物采购的相关责任主体。省卫生厅是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和吉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有相应机构和人员配合省采购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吉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等服务。医药采购机构利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行集中管理,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采购机构作为采购的责任主体,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执行。
  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隶属省卫生厅,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发展建设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所需经费,应予以安排。
  (二)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基本药物用药计划,按时报送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形成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按照临床必需和实际确定拟采购基本药物的通用名称、具体剂型、规格、包装、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要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采购机构应按照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
  鉴于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实际情况,用1年左右的时间,过渡到以全省为供货区域,实现带量采购、定点生产、简化包装、统一配送。
  (三)明确基本药物供货主体。用量大的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委托具有基本药物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药物可以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含配送),也可以向代理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采购。具体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供货主体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
  探索建立基本药物应急储备机制,一旦供货主体不能保证某种药品的质量和供应时,及时启动应急储备,确保不影响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区别情况分类采购。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1.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2.对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
  3.对临床常用且日均使用费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药物,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可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4.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5.中药饮片的采购、配送方式另行规定。
  6.其他基本药物均应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采购机构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即宣布废标。
  7.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采购机构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探索省际联合采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保障供应。
  (五)规范基本药物采购剂型和规格。在国家未出台规范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之前,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六)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省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要对我省近年来基本药物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并收集外省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在此基础上建立我省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库。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我省集中采购价格应不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和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省市的集中采购价格。
  (七)建立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分析,为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定价方式、动态调整基本药物指导价格提出意见和建议。省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基本药物平均采购价格,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独家品种以及经过多次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按国家统一部署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八)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基本药物采购要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用“双信封”、设立资质条件、设计评分指标体系等采购方式。由省卫生行政等部门根据采购品种、供货主体和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具体采购方式,由采购机构负责实施。
  采购机构确定供货企业后,供货企业要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必要时将抽检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对质量出现问题的要依法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采购机构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医疗机构按规定销售基本药物。
  (九)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在基本药物采购中的积极作用。在采购计划制定、评标、谈判等重要环节,要有相当比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参与,具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采购机构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在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出台前,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制定合同文本。
  (十一)严格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上缴及付款制度,逐步实行省级统一支付。省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省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省级统一支付、分级审核”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的统一支付平台,严格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上缴及付款制度。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具体时限要在合同中约定)。
  为了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供应,根据实际情况,省财政部门可为省级采购平台安排一定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
  (十二)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供货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将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违反法律的,要依法惩处。对参与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机构、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惩。
  (十三)完善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系统和供应信息系统。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落实药品实时监控措施,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进一步完善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打通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生产及批发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通道,加快建立起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动态监管和分析药品生产、流通、库存和使用情况。探索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十四)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省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采购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过程,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十五)促进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契机,引导和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尽快推进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普遍使用,探索利用信息系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三、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狠抓工作落实。建立和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机制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坚定信心,精心组织实施。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机构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开展定期评估,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顺利实施。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对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要加强宣传培训,争取药品生产流通行业、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密切跟踪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不断完善政策措施。要按照本实施办法抓紧做好相关工作,尽快完成一个采购周期的基本药物采购。
  (二)积极探索实践。要进一步探索降低基本药物采购价格、保障供应和质量的有效措施,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销售基本药物。探索与现代医药物流合作方式,进一步降低药品流通成本,实现药品流通公开化、透明化。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加快结构调整,规范基本药物生产流通秩序,促进药品生产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考核评估。省医改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情况作为医改工作评估的核心指标之一,对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监管等情况进行考核,并与资金补助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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