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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05

发文字号

苏卫监督[2016]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05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要求》的通知

苏卫监督[2016]20号

2016年12月5日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制度,服务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要求》,统一了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标准,明确了我省公共场所行政许可新证、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复核等各程序和现场审核的要求。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苏卫监督[2007]50号)和《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30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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