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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基本现代化医院与等级医院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7-29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05]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29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基本现代化医院与等级医院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卫医[2005]58号

2005年7月29日

各市卫生局、三级医院:

  为加大创建基本现代化医院的力度,巩固等级医院的创建成果,根据我厅厅长办公会讨论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建基本现代化医院是我省医院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卫生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省“两个率先”的有力措施。各地要继续加大创建力度,并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行风和软件建设,不断提高社会的满意度。要把基本现代化医院与等级医院的评审有机结合起来,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完善,形成统一的新标准,把“标准化”与“先进性”融为一体。

  二、申报基本现代化医院评审的单位,一般应为“甲等”医院。如“乙等”医院申报,须经我厅“调研”考核后再按有关程序评审。“乙等”医院被确认为基本现代化医院的,可同时确认为“甲等”等次。

  三、医院级别的规划设置暂不扩大范围,对确须增加和调整的,纳入“十一五”规划统筹考虑。已经明确级别规划而没有落实单位和已经确认级别而无等次的,可按有关规定继续实施。对已有级别和等次的,暂不受理提高等次的申请。

  四、我厅将加强对基本现代化医院和等级医院的动态管理,制定动态管理办法,逐步形成进入和退出的有效管理机制。让“抓手”真正成为促进医院改革和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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