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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类特卖广告的审查要求

发布日期

2014-08-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29

颁发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酒类特卖广告的审查要求

2014年8月29日

  今年以来,本市媒体不断出现以知名酒类生产企业如贵州茅台集团、四川五粮液集团、法国拉菲集团等名义低价特卖推销各种白酒、红酒的广告,其中部分广告以“傍名牌”或疑似新闻报道的方式误导消费者,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购买行为。为了进一步规范酒类广告宣传,市工商局广告处作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发布酒类广告,应当查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和酒类经营专卖的许可证,属于媒体直销的,广告中还应当标明广告主(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不得以生产企业的名称代替广告主(经营者)的名称,不得笼统地使用“茅台集团”、“五粮液集团”直销等名义误导消费者。

  二、发布国产酒类广告,应当查验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发布进口酒类广告,应当查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广告中宣传的酒类商品名称应当与检验证明或者卫生证书上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不得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其他著名品牌酒类。

  三、酒类广告中出现的嘉宾身份应当真实,表述应当清楚明白,声称为“茅台集团XX酒销售总监”、“五粮液集团XX酒销售总监”等身份的,应当提供“茅台集团”或者“五粮液集团”出具的认可证明。

  四、酒类广告中不得发布虚构的降价促销,不得宣传“破例”、“特批”、“限量”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不得以虚构的原价或者不存在的“定价”、“出厂价”、“指导价”等误导消费者。广告中宣传原价的,应提供降价前一周内在同一销售场所有票据的最低销售价格证明。

  五、不得以虚假的直播连线或疑似媒体主持人与广告主的采访对话形式误导消费者,非直播广告中不得以虚假的实时订购信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希望各媒体单位严格把关,依法审查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工商部门将对发布违法酒类特卖广告的相关主体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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