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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置北京凤凰联和温榆门诊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08-31

发文字号

京卫医字[2016]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31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置北京凤凰联和温榆门诊部的批复

京卫医字[2016]89号

2016年8月31日

顺义区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拟同意设置北京凤凰联和温榆门诊部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并组织专家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联合医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设置该医疗机构。

  二、该机构定名为“北京凤凰联和温榆门诊部”;
  类别:综合门诊部;
  经营性质:营利性;
  所有制形式:其他;
  选址:顺义区天竺镇丽来花园一区1号L1-11;
  投资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
  牙椅:4台;
  诊疗科目: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儿科、皮肤科、康复医学科、预防保健科、中医科。

  三、该医疗机构为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的独资医疗机构。

  四、涉及医疗机构建筑布局、医疗用房使用、污水污物和医疗废物处理等问题,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审批。

  六、联合医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有关该医疗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本批复自动失效。

  七、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时,你委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法规规定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现场验收,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该医疗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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