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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名中医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21

颁发部门

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福建省名中医评审办法》的通知

2013年1月21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公务员局(人事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及其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中医“名医、名科、名院”发展战略,省卫生厅会同省公务员局联合开展福建省名中医评审活动。现将《福建省名中医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请于2013年3月15日前按推荐程序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将本地区、本单位《福建省名中医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一式15份连同电子版报省卫生厅中医处。

  联系人:林颖欣,联系电话:0591-87851001,邮箱:fjswstzyc@126.com

  福建省名中医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中医“名医、名科、名院”发展战略,切实加强中医药学的继承和创新,培育、宣传为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维护人民健康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专家,促进优秀中医临床人才脱颖而出,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联合开展福建省名中医评审活动。为规范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照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主管部门审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评审工作每5年开展一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人选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福建省名中医评审分为“福建省名老中医”和“福建省名中医”。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评审范围: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诊所)工作并经注册在岗(含延聘、返聘)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临床专业技术人员。从外省市调入我省医疗机构工作的,须工作满一年以上。

  第六条 评审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医药事业,为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
  2.医德高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得到社会和同行的认可并享有较高声誉。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和中医、中西医结合主任医师任职资格10年以上(蛇伤、青草药科等短缺专业可放宽至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15年以上),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33年及以上的在职(包括退休返聘)人员。
  4.无私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积极传承、实践中医药学术经验的国家、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
  5.有扎实的中医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在诊治本学科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危重病证方面有显著疗效,有独到见解或独特诊疗方法。主要工作在门诊的,近3年每门诊日接诊病人不少于30人次,全年门诊中医诊疗人次不少于3500人次;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中医全年门诊中医诊疗人次不少于2500人次。主要工作在医院住院部的,每周指导下级医生查房不少于1次,分管床位数不少于20张,年均出院人次不少于200人次,全年门诊中医诊疗人次不少于2500人次。
  6.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和独特见解。能提供以临床为主的体现其专业学术水平公开发表的中医临床论文3篇以上(限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增刊、专辑、电子刊、一号多刊等不规范刊物);或出版的中医药编著1部以上。
  7.具备以上条件并获得厅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优先考虑。

  第七条 从事中医临床工作45年以上,年龄65周岁以上且符合“福建省名中医”条件,将授予其“福建省名老中医”称号。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评审工作在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公务员局领导下进行,成立福建省名中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公务员局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处,负责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与管理。

  第九条 设立福建省名中医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有关人员与中医、中西医结合知名专家15至21人组成。

  第四章 推荐、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推荐程序:
  福建省名中医由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属各医疗机构根据评审范围和条件负责推荐。推荐程序:
  1.本人自愿申请。申请人填写《福建省名中医申请表》(附件)报所在单位推荐;
  2.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推荐意见,并将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公示一周,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并报送各设区市卫生局;
  4.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属各医疗机构作为推荐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1.《福建省名中医申请表》;
  2.资格证书、工作年限证明、提供中医药服务诊疗人次证明、科技奖励证书等有关文件复印件;
  3.提供体现其专业学术水平公开发表的中医临床论文3篇以上(限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增刊、专辑、电子刊、一号多刊等不规范刊物);或出版的中医药编著1部以上;
  4.指导老师带教出师等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1.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及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2.评审:评委会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选,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评委会三分之二票数及以上的,确定为“福建省名中医”及“福建省名老中医”提名人选。
  3.公众投票和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提名人名单和简历在媒体进行宣传,鼓励公众投票评选。并将评委会专家投票结果、公众投票结果,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人选名单后向社会公示。自名单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持有异议,均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时间以寄发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详细写明异议内容和事实依据。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写明单位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4.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公务员局确定“福建省名中医”或“福建省名老中医”。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三条 由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公务员局对评审出的“福建省名中医”、“福建省名老中医”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各地及有关单位要积极为“福建省名中医”、“福建省名老中医”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名中医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要根据“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建立起高技术、高责任、高贡献、高报酬的分配机制,对名中医的薪酬给予适当倾斜,提高名中医诊疗费标准。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省名中医的示范作用,做好传承工作。对达到退休年龄的省名中医,可根据个人的身体情况进行延聘或返聘,使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省名中医注册所在单位,要为其开设“福建省名中医工作室”。

  第十五条 省名中医在传承带徒工作中,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津贴补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候选人填报有关表格资料,应客观真实,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数据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在福建省名中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评委会专家应坚持原则,公正严明,如有徇私舞弊者,经查实后将取消其评委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获得“福建省名中医”或“福建省名老中医”称号者,如发生严重医疗事故且是主要责任人的,或有违法违纪、败坏医德医风行为,经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批准,撤销其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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