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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有关公立医院预决算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16

发文字号

京卫财字[2015]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16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有关公立医院预决算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卫财字[2015]23号

2015年4月16日

市医院管理局,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立医院预决算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15]17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公立医院预算控制,提出要建立医院年度预算、决算报告制度,明确了医院年度预算、决算报告主要内容、分析方法、报送流程、审核要求、绩效考核等内容,规范了医院年度预算编制说明模板、年度财务分析报告模板及相关财务分析指标口径。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为落实好预决算报告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遵守新预算法等国家财经法规,认真贯彻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等制度,落实好财政等部门各项预决算管理措施。

  二、强化预算主管部门对所举办公立医院的财务监管,加强预决算审核,建立健全预算考核体系和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三、参考以往年度收支情况,结合公立医院事业发展和工作计划,考虑资源增减、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科学合理测定预算收支规模,缩小预算决算数据差异。

  四、夯实预算编制基础数据信息质量,提高预决算报表数据准确性,据以编制预决算报告,确保预决算报告质量。

  五、公立医院选择的预决算分析方法应相对稳定,确保年度相关指标对比以及趋势性分析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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