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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的通告(2016年第24期总第56期)

发布日期

2016-06-1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甘肃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17

颁发部门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的通告(2016年第24期总第56期)

2016年6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省范围内生产经营的111批次糕点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检合格样品106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

  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企业、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为:
  标称金昌合鑫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糕点的菌落总数、霉菌计数不合格;标称甘肃省盛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沙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合格;标称金塔县裕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合格;标称嘉峪关市原金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麦蛋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合格;标称玉门市爱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爱心蛋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合格。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已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停止生产、下架、召回等措施;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市场清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涉及外省的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情况通报了企业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调查整改情况需于7月10日前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向社会公布。

  三、危害分析: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食品生产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菌能力强,为苯甲酸钠的2-10倍,在高剂量时能抑制细菌。可能在生产加工环节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以达到防腐的目的。在食品中过量的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对人体会造成一定危害。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迅速而完全地被人体组织所吸收,进入人体后即分散于血浆和许多的器官中,有抑制体内多种氧化酶的作用。

  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时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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