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5]175号
2015年12月2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儿童发展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贫困地区困难家庭儿童健康成长,关系千万家庭幸福和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我省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具有重要意义。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67号),为切实促进我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1236”扶贫攻坚行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和“1+17”精准扶贫工作,坚持儿童优先原则,突出儿童健康和教育,重点扶持困难家庭,加大统筹协调、资源整合和推进发展力度,实行政府直接提供服务和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贫困地区儿童生存和发展权益,实现政府、家庭和社会对贫困地区儿童健康成长的全程关怀和全面保障。
(二)实施范围。58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17个插花型贫困地区共75个贫困县市区从出生到义务教育阶段结束的农村儿童,优先选择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家庭儿童。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75个贫困县市区儿童发展整体水平基本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保障母婴安全和儿童健康。
到2017年,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城乡居民人群覆盖率达到85%,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到95%以上,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覆盖贫困地区所有住院分娩产妇。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叶酸服用率达到90%,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70%,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降低到10%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7%以下,贫血患病率降低到15%以下。定期开展儿童健康体检工作,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0%。
到2020年,婚检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到98%以上,孕前和孕早期妇女叶酸服用率达到93%,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80%以上,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降低到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贫血患病率降低到12%以下。定期开展儿童健康体检工作,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3%以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
--保障儿童教育。
重点推进学前教育资源向贫困地区行政村延伸,到2017年,依托小学新建、改扩建幼儿园,使有实际需求的贫困村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按标准配齐配足幼儿教师,配备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优先实现革命老区、藏区有需求的贫困村幼儿园全覆盖。贫困地区农村学校教室、桌椅、图书、运动场地等教学设施设备满足基本教学需要,宿舍、床位、厕所、食堂、饮水等基本满足生活需求。
到2020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5%,有实际需求的贫困村幼儿园全覆盖,保障贫困家庭适龄儿接受学前教育,对接受学前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免收保教费。全面完成“改薄”任务,贫困地区学校办学条件全部达到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底线标准,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促进新生儿出生健康。
1.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力度。推行一级防治措施,减少出生缺陷发生。广泛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实施自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规范孕前咨询和孕前、孕早期医疗保健服务,积极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城乡全覆盖。实施农村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费增补叶酸项目,预防神经管缺陷。落实二级防治措施,提高孕期胎儿缺陷发现率,建立健全产前筛查和诊断服务网络。加强三级防治措施,减少先天残疾发生。实施贫困听障儿童救治项目。制定筛查实施方案,加强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加强确诊病例的治疗和干预,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及产前诊断费用纳入新农合诊疗项目。加强儿童残疾筛查与康复的衔接,提高筛查确诊病例救治康复水平。(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加强孕产妇营养管理。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合理补充营养素,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等疾病,降低低出生体重儿和巨大儿发生率。宣传普及中医药预防保健知识,认真执行《孕产妇中医健康管理技术规范》,积极开展中医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服务,发挥中医医疗在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方面的健康促进作用。(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管理。加强高危孕妇的识别与管理、早产儿的预防与干预,提高孕产妇和儿童的系统管理率。加强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自我保健意识,改善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状况,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关注留守儿童健康问题。加强流动人口妇幼保健管理,将流动孕产妇和儿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范畴,同等享受卫生保健服务。加大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保障力度,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巩固强化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及网络建设。(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加强优生优育宣传教育。采取广播电视、公益广告、集中教育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和圆梦女孩志愿行动”、“新家庭计划”等宣传活动。全面推进陇家福幸福家庭创建活动,建设集家庭健康、生活便民、生产致富、宣传咨询、文化娱乐等为一体的多功能幸福寓所。关爱留守儿童成长,搭建亲情互动平台,确保留守儿童有人看、有人管、有学上、不孤单。组织开展“营养科学进万家”宣传、培训和服务活动,拓展科学育儿试点范围,提高母乳喂养认知率,增强家庭对婴幼儿常见病的识别力和一般性预防护理方法的知晓率。加强婴幼儿早期教育,青少年青春期教育和心理卫生教育,传授优生优育专业知识。(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提高儿童营养水平。
1.改善婴幼儿营养状况。加强母乳喂养宣传及相关知识培训,强化爱婴医院创建与管理,促进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与营养素补充指导,促进合理添加辅食,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等儿童营养性疾病。扩大我省贫困地区困难家庭婴幼儿营养改善试点范围,以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为重点,为贫困地区6-24个月龄婴幼儿补充辅食营养补充品,预防儿童营养不良和贫血,并逐步实现我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市区全覆盖。(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机制。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责任和配套政策,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和食品安全管理。因地制宜新建或改扩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伙房或食堂等设施,逐步以学校供餐替代校外供餐。继续支持各地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试点。(省教育厅负责)
3.提高儿童营养改善保障能力。建立儿童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制度,鼓励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参与儿童营养改善行动。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营养改善技能培训,提高预防儿童营养性疾病指导能力。加强合理膳食指导,开展营养与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饮食习惯。加强中小学生、幼儿园教师及食堂从业人员的青少年膳食营养知识培训,开展学生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及其家庭形成健康饮食习惯。(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加强儿童医疗卫生保健。
1.完善儿童健康检查制度。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健康管理,广泛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加强托幼机构、中小学卫生保健管理,深入开展儿童营养与膳食、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青春期保健以及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帮助儿童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养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对儿童生理状况、营养状况和常见病进行常规检查,建立儿童体检档案,定期对身高、体重、贫血状况等进行监测分析。将入学前儿童健康体检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中小学生健康检查基本标准进行体检,所需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加强儿童疾病预防控制。切实落实国家免疫规划,为适龄儿童免费提供免疫疫苗接种服务,开展重点地区重点人群脊髓灰质炎、麻疹等疫苗补充免疫或查漏补种工作。落实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地方病对儿童健康的危害。加强新生儿健康和儿童疾病预防服务,预防和控制视力不良、听力损失、龋齿等疾病发生。(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全体农民参合登记等措施,使制度覆盖全体农村儿童。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随其母亲享受新农合待遇,次年按规定补缴个人缴费。鼓励家庭对即将出生的婴儿提前缴纳参合资金。全面推进农村居民大病保险,逐步提高农村儿童大病保障水平。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农村儿童医疗救助力度,做好与大病保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儿童脑瘫、极低和超级低出生体重儿、儿童哮喘持续状态、新生儿先天性消化道畸形等重大疾病救治费用保障水平。继续开展甘肃省贫困听障儿童救治项目,将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范围。(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产、儿科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为核心,综合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技术补充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推广助产、高危孕产妇管理和新生儿复苏等适宜技术,规范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儿童常见病诊治、现场急救、危急重症患儿救治和转诊能力。加强县级医院重症医学科(麻醉手术复苏)、新生儿重症监护室建设和儿科建设。启动实施全省妇幼保健专科建设工作。加强贫困地区助产技术、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新生儿复苏等适宜技术培训和儿童临床疾病诊治及护理培训,提高妇幼保健人员、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和医护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寄宿制学校或者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保健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加强疾控机构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定期检查指导。(省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5.保障学生饮水安全。结合实施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多渠道加大投入,统筹考虑和优先解决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校饮水问题,实现供水入校。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无法接入公共供水管网的学校,就近寻找安全水源或实行自备水井供水。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逐步规范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机构定期对农村学校饮用水进行监测,对饮用水消毒提供技术指导,有效预防肠道传染病和中毒性疾病等突发性卫生事件。强化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制定饮用水安全制度,健全学校水质污染应急处理和报告制度及农村学校饮用水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学校卫生厕所、浴室等生活设施建设,为学生提供健康生活环境,从小培养文明生活习惯。(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6.加强体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器材配备,在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统筹规划学校体育设施。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严格落实每天锻炼1小时的要求,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加快推动校园足球工作,大力开展符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和群众性体育项目竞赛。继续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心理巡回辅导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制度,重点加强对留守儿童和孤儿、残疾儿童、自闭症儿童的心理辅导。充分发挥省级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建设一批中小学标准化心理咨询室(辅导室),加强班主任和专业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能力建设,使每所学校都有专职或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中加大对体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的补充和培训力度。(省教育厅负责)
(四)做好儿童教育保障。
1.开展婴幼儿早期保教。依托托幼机构和支教点,为3岁以下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早期保教知识,鼓励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开设公益性早教节目(栏目)。建立城乡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组织卫生、教育等方面专家和有经验的志愿者到贫困地区开展科学早教服务。(省教育厅负责)
2.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贫困地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实施《甘肃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为重点,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依据《甘肃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充分利用小学及教学点闲置校舍改建或新建村级幼儿园,实现贫困地区有实际需求的行政村幼儿园全覆盖,保障贫困地区家庭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开展农村偏远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在人口分散的山区、牧区设立支教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动员社会力量招募大中专毕业生志愿者开展巡回支教。在有需要的民族地区加强学前双语教育。各地政府依法落实相关政策,稳定贫困地区幼儿园教职工队伍。通过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等多种途径,优先为贫困地区乡镇幼儿园补充保教人员。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继续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力度。逐步加大对贫困家庭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的资助力度,按照每生每学年1000元的标准,免除贫困家庭幼儿在当地接受学前教育的保教费。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科学保教水平。(省教育厅负责)
3.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明确巩固义务教育目标,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并作为教育督导重点内容。全面实施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改造工程,加强农村小学、初中的教学用房、学生生活用房等附属设施建设,加强图书、教学仪器设备、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和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器材的配备,解决农村义务教育中寄宿条件不足、大班额、基本教学仪器和图书不达标等突出问题。办好行政村教学点,保障贫困地区儿童就近入学。支持实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综合考虑提高教育质量、物价上涨、信息化教育和学生体检等需要,适时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省教育厅负责)
4.强化教师队伍培养培训。制定实施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统筹教师聘任(聘用)制度改革、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教师合理流动、对口支援等政策,系统解决贫困地区合格教师缺乏问题。对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在职称评聘、培训进修、评优提职等方面进行倾斜。向贫困地区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发放生活补助。按照省、市、县3∶3∶3的原则,为贫困地区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1名保育员。每年为贫困地区培训600名幼儿园园长和3000名教师。每年组织500名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师到贫困地区小学附设幼儿园及教学点巡回支教。每年选派200名城市中小学校长,到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开展不少于1学期的挂职。每年选派1400名城市优秀教师(含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到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农村学校,开展不少于1年的支教。(省教育厅负责)
5.推进农村学校信息化建设。实施《甘肃省教育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重点加快贫困地区学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教育信息化“三通两平台”建设与应用,重点在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建设“优质教育资源班班通”工程。结合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和贫困地区信息化工作,积极推动贫困地区中小学接入宽带网络,实现宽带网络覆盖58个贫困县市区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市区所有中小学和教学点、“班班通”建设覆盖所有班级。将校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学校新建、改扩建和薄弱学校改造等项目建设内容。在贫困地区优先部署实施国家和省教育管理公共平台相关应用系统,提高学校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学校师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优先开展贫困地区教育行政干部信息化管理能力培训,推进贫困地区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学生学籍、资助、教育质量评价、课业负担监测、教育经费统计等重要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在贫困地区的应用。(省教育厅负责)
6.保障学生安全成长。严格执行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规定,完善校园周边治安管理和督导巡查机制,确保校园安全、学生安全。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信息通报报告制度,多渠道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改善学校安全条件,建设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围墙、栅栏、厕所等教学和生活附属设施,加强视频监控、报警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的配备,落实专职保安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完善寄宿制学校教师值班制度,配备必要的生活管理教师,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采取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发展公共交通、提供校车服务等措施,方便学生安全上下学。优化校园周边治安综合环境,强化家长安全监护法定责任意识,预防和控制儿童意外伤害,依法从重查处涉及儿童人身伤害的案件,维护学生安全和校园稳定。(省教育厅负责)
(五)特殊困难儿童教育和关爱。
1.完善特殊困难儿童福利制度。重点支持人口较多和孤儿数量较多的县市区建设一批儿童福利院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鼓励家庭收养、寄养和社会助养。落实好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总结推广临夏州积石山县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试点经验,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探索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抢救性等康复项目,实现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制和康复训练服务。保证适龄孤儿进入相应的学校就读,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推进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基本实现每个地级城市都建有一所专业化残疾人康复机构,并配备儿童听力语言康复、智力康复、孤独症康复、脑瘫康复等设施。(省民政厅、省残联负责)
2.保证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高于普通学校5倍的优惠政策,2016年达到国家规定的6000元最低标准。每年安排不低于8%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由生源地县市区财政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给予特殊学习用品、交通费等补助,实现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零收费”。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全纳教育,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师,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提高随班就读质量,全面落实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少年儿童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近入学规定,开展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建立县市区残疾儿童随班就读资源中心。建立教育、残疾、卫生计生等部门联动机制,相互配合推进医(康)教结合,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康复和保健。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统筹学校、社区和家庭资源,在有条件的地区为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普通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倾斜晋级评优和省培、国培计划等名额,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特教津贴标准提高到基本工资的30%。(省教育厅、省残联负责)
3.完善儿童社会保护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和陷入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制度,探索建立儿童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救助保护机构,充分发挥救助保护机构的作用,对流浪乞讨和陷入困境儿童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和陷入困境儿童的健康成长。将儿童保护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能,动员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儿童保护工作。依托城乡社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儿童活动场所。建立儿童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和服务网络,将救助保护机构扩展为社会保护转介平台,面向社会开展儿童权益保护服务,最大限度改善困境儿童生存状况。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法律意识,依法查处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省民政厅、省妇儿工委负责)
4.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就学、生活和安全需要。学校对留守儿童受教育实施全程管理,注重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亲情关爱,及早发现和纠正个别留守儿童的不良行为。强化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并提高其监护能力,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外出务工家长以各种方式关心留守儿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活动阵地建设,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管护,改善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环境。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侵害留守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其人身安全。依托现有机构和设施,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动员乡村社会力量发展关爱志愿队伍,特别是发挥乡村干部、农村党员、农村团组织和少先队组织的作用,对留守儿童进行结对关爱帮扶。建设七彩小屋、乡村少年宫等,为农村学校捐建手拉手红领巾书屋,开展城乡少年手拉手等活动,丰富留守儿童精神文化生活。(省妇儿工委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整体规划和资源整合。各地在与现有规划、政策、项目等充分衔接基础上,按照整合资源、集中财力、聚焦重点的原则,统筹规划贫困地区儿童发展政策,充分利用一般性转移支付、现有项目资金、对口支援项目等,按照实施方案目标集中调配资源,支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将实施方案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给予优先安排。
(二)落实经费投入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参与、家庭合理分担的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经费投入机制。各地财政要加大促进儿童发展的投入力度。对支持儿童发展的社会公益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支持,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用于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的各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儿童发展专项资金和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的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监管和绩效考评。加大资金管理使用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采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儿童发展项目,对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企业等承担,并与社会公益项目有机结合,扩大公共服务供给。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儿童健康、教育、福利、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以事定费,规范透明。
(四)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积极引导各类公益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和有关国际组织参与支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鼓励志愿者到贫困地区开展支教、医疗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政府部门、学校、公共卫生和医疗机构与家庭、社区的沟通联系,鼓励家长参与儿童发展项目的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贫困地区儿童发展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府统筹组织,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分工,细化政策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落实各项具体政策和工作任务,创新管理和运行方式,切实提高支持政策和项目的执行效率。
(二)明确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完善贫困地区妇幼保健和儿童医疗、教育、福利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加强经费监管。教育、卫生计生、民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水利、扶贫、妇儿工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和指导。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参与做好促进儿童发展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监测评估。各地政府要对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将工作方案的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并将结果作为下一级政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监测评估机制,开展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卫生计生、教育和社会政策等领域专家作用,开展贫困地区儿童发展重大问题决策咨询。
(四)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宣传促进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的重要性,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为国家规划和我省工作方案的实施创造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