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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27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7]1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28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利用五年多时间在全省建设11个食品安全示范县(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陕西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决策部署,以全面提高全省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为目标,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按照每个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各1个的原则,共建设11个食品安全示范县(区),即:高陵县、凤翔县、乾县、耀州区、合阳县、甘泉县、定边县、白河县、山阳县、略阳县、杨陵区。通过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落实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促进农村食品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
  经过五年建设,全省食品安全示范县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比较完善。县、乡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中;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县(区)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食品安全考核覆盖率达到100%;县(区)政府每年召开一次食品安全专题工作会议;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农业投入品使用得到有效规范。鲜活农(畜、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建有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
  (三)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部通过质量安全认证,小加工作坊全面实施分类管理;当地企业生产的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屠宰工作,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四)食品销售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落实日常监管和经营自律制度;100%的乡镇、90%的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规范店(超市)”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0%以上。
  (五)农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基本消除。农村餐饮店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农村企业、机关、学校等开办的食堂以及规模以上餐饮单位100%实现量化分级管理;农村家宴备案率达到95%以上。
  (六)各环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制度健全。进货记录齐全,可追溯率达到100%.
  (七)食品安全检测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建立起快速检测体系,检测计划和信息发布实现统一,每年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不少于2次。
  (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各环节至少有50%企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九)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健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到100%;食品安全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生动活泼、形式多样。食品安全知识进村入户率达到100%,群众知晓率达到100%;每年对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和从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
  各设区市政府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制订方案,明确任务和实施步骤。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示范县建设工作。请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8月底前将示范县建设方案报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突出创新。
  示范县建设要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积极探索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建立和完善符合当地实际的监管工作机制和企业自律制度。各设区市政府和杨凌示范区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示范县的创新,及时总结上报示范县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本地区和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加强检查。
  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要强化对示范县建设的具体指导,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年终对照年度建设目标逐项进行全面考核。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县建设工作阶段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示范县建设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中主要目标达不到建设标准的,将取消其示范县资格。
  (四)资金保障。
  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西安市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资金由市政府安排保障),具体由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文。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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