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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3-01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8]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3-01

颁发部门

陕西省政府

正文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一日

关于加强我省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杆菌引起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该病传染性强,治疗时间长,疫情高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三个重点防治传染病之一。2005-2007年,我省肺结核发病人数连续三年位居全省法定报告传染病第二位,分别为39822例、32407例、31410例,而其中学生结核病疫情非常严重,占全体发病人数的12.5%,仅次于农民,其中又以高校学生居多,近几年来11起较大的结核病疫情全部都发生在学校。学校结核病的流行直接危害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已刻不容缓。按照《陕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纳入对学校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督导检查学校传染病及结核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持,保证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指导辖区内学校开展结核病预防、疫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结核病及其他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各学校要成立卫生防病工作小组,明确校长为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校长、校医(保健教师)、班主任(辅导员)三级传染病防控责任体系;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设立卫生科、校医院(卫生室)等卫生医疗机构,配备专(兼)职校医或保健教师,确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员;要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新生入校体检及在校生、教职员工的健康检查工作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做到结核病早发现、早控制;要建立健全学校结核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工作职责、责任追究制度、应对突发疫情应急预案,以有效应对学校结核病和突发疫情;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教室、宿舍、食堂等人群密集场所定期进行通风消毒,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有效预防结核病等传染病的发生;要广泛开展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健康教育,举办知识讲座,发放有关结核病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并对有关结核病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学校的自我防控能力。

  学校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在学校卫生防病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承担本院校结核病和其他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做好师生肺结核病人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和疫情监测;对非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和预防性服药者进行治疗管理;对应追踪的大疫情报告病人或可疑者进行追踪;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对有结核病流行的集团和人群,在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指导下进行结核病筛查。

  结核病防治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分析、报告学校结核病监测信息,预测结核病的发生、流行趋势;开展对学校结核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开展痰细菌学检查,以及结核病的诊断、治疗与管理;定期对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技术指导,并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治服务;配合教育部门对学校防疫人员进行培训,协助学校开展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二、加强日常监测报告,及时应对疫情

  早发现、早隔离、早治愈肺结核和呼吸道传染病病人是控制结核病和呼吸道传染病在学校流行的最有效措施。学校老师和学生如发现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有咯血或血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可通过自报互报向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员报告,疫情信息员对未成年可疑症状者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学校班主任和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的晨检和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工作,对因病请假者要追查病因,防止肺结核和不明原因发热病人失去管理。学校卫生机构要加强日常门诊的病人发现工作,及早对疑似病人进行归口诊断和管理,严防对肺结核病人的延误诊断和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结核病疫情必须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并向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必须对已发现的病人和有可疑者进行严格的痰细菌学检查,以确定传染源的存在;并应立即指导学校对该病人所在宿舍和班级的学生进行结核病筛查,若发现是痰涂片阳性的肺结核病人,则应扩大筛查范围,包括对该病人较多接触的宿舍和班级进行结核病筛查。筛查程序包括询问病史(现病史、既往史、接触史)、胸部X线检查(胸透可疑者再拍胸片)、结核菌素(PPD)试验、胸透可疑者痰涂片细菌学检查(留即时痰、清晨痰、夜间痰各一份)。筛查出的病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结核病防治专家组最后确诊。凡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和治疗,对结核菌素(PPD)试验强阳性反应者要及时采用预防服药措施。筛查结果和善后处理措施要及时通知学校。

  与此同时,学校应对确定的疫源地(学生居住和学习的集体环境)进行紫外线定期消毒。改善学生宿舍和教室过度密集状况,以及室内通风换气的条件。搞好学校环境卫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由学校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负责对结核菌素(PPD)试验强阳性者采取预防服药措施。对于未成年人,学校应以“知情同意书”形式通知学生家长,取得家长同意后进行。

  三、严格病人治疗管理,确保疫情不扩散

  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要实行休学,隔离治疗,由病人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登记管理在家隔离治疗或住院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异地复学者还需经学校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查后,再次确定无传染性并提供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需住院治疗的病人必须在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治疗方案需和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商确定,病人出院后要转至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治疗,直至完成全疗程达到治愈。

  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但必须在学校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次查痰,确认无传染性。其治疗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由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未成年学生要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监督管理病人服药),确保规则用药,在治疗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做好病人、家长及周围同学的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消除顾虑,给患者关怀和照顾,不要歧视肺结核病人。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保障防治措施落实

  结核病不仅是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甚至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全省各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结核病专业防治机构务必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法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及义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不力、推卸责任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学校结核病疫情流行或蔓延等重大后果的,按传染病防治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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