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的管理,充分满足医疗、教学和科研的合法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维护和促进正常贸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制度。
二、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见附件1、2),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需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或《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见附件3、4、5、6),方可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三、携带医疗机构自用的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境的,需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见附件7)。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出)口,海关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或《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办理报关验放手续(以上证件样章见附件8)。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证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
五、海关验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应在相应进(出)口准许证的指定位置签注盖章。
进(出)口单位应于药品进(出)口完成后1个月内,将海关签注的进(出)口准许证第一联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因故未能在准许证有效期内完成进(出)口的,须在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将原证退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2.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3.《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
4.《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
5.《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6.《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
7.《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
8.《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样章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注释
12119039 30 大麻
12119039 40 罂粟壳
13019090 20 大麻脂
13021100 鸦片液汁及浸膏 也称阿片
29221400 右丙氧吩(INN)及其盐
29223100 20 美沙酮、去甲美沙酮及它们的盐
29263000 10 美沙酮中间体 4-氰基-2-二甲氨基
-4,4-二苯基丁烷
29333300 11 阿芬太尼,芬太尼 以及它们的盐
29333300 12 哌替啶,地芬诺酯 以及它们的盐
29333300 13 氰苯双哌酰胺,丙吡兰 以及它们的盐
29333990 80 雷米芬太尼及其盐
29334100 左非诺(INN)及其盐
29349100 20 右吗拉胺,舒芬太尼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1 罂粟杆浓缩物
29391100 12 可待因、双氢可待因、乙基吗啡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3 埃托啡、海洛因、氢可酮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4 氢吗啡酮、吗啡、尼可吗啡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5 羟考酮、羟吗啡酮、福尔可定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6 醋氢可酮、蒂巴因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900 10 二氢埃托啡,吗啉乙基吗啡 以及它们的盐
29399110 可卡因及其盐
30044090 40 含生物碱类麻醉药品的单方制剂 包括其衍生物,已配定
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30049090 30 其他含29章麻醉药品的单方制剂 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
包装
附件2: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注释
29055100 乙氯维诺 INN
29055900 10 乙氯维诺的盐
29181990 30 ?-羟基丁酸及其盐
29214600 11 安非他明、卞非他明、右苯丙胺 包括它们的盐
29214600 12 乙非他明、芬坎法明、利非他明 包括它们的盐
29214600 13 左苯丙胺、美芬雷司、芬特明 包括它们的盐
29223100 10 安非拉酮及其盐
29223900 10 氯胺酮及其盐
29241100 甲丙氨酯 INN
29241900 30 甲丙氨酯的盐
29242400 炔己蚁胺 INN
29242990 40 炔己蚁胺的盐
29251200 格鲁米特 INN
29251900 10 格鲁米特的盐
29263000 20 芬普雷司及其盐
29329500 四氢大麻酚(所有异构体)
29329990 30 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及其盐 MDMA
29329990 40 替苯丙胺及其盐
29333300 21 哌醋甲酯,喷他左辛,溴西泮 以及它们的盐
29333300 22 苯环利定,哌苯甲醇,三甲利定 以及它们的盐
29335300 11 阿洛巴比妥,仲丁巴比妥 以及它们的盐
29335300 12 乙烯比妥,布巴比妥,正丁巴比妥 以及它们的盐
29335300 13 环己巴比妥,甲苯巴比妥 以及它们的盐
29335300 14 司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 以及它们的盐
29335300 15 戊巴比妥,苯巴比妥,巴比妥 以及它们的盐
29337200 氯巴占和甲乙哌酮 INN
29337900 10 氯巴占和甲乙哌酮的盐
29339100 11 阿普唑仑,卡马西泮,氯氮卓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2 氯硝西泮,氯拉卓酸,地洛西泮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3 地西泮,艾司唑仑,氯氟卓乙酯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4 氟地西泮,氟硝西泮,氟西泮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5 哈拉西泮,劳拉西泮,氯甲西泮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6 吗吲哚,咪达唑仑,硝西泮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7 奥沙西泮,匹那西泮,普拉西泮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8 去甲西泮,三唑仑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900 30 布桂嗪,扎莱普隆,唑吡坦 以及它们的盐
29349100 11 阿米雷司,溴替唑仑,氯噻西泮 以及它们的盐
29349100 12 氯恶唑仑,卤恶唑仑 以及它们的盐
29349100 13 凯他唑仑,美索卡,恶唑仑 以及它们的盐
29349100 14 匹莫林,苯甲曲嗪,芬美曲嗪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20 丁丙诺啡及其盐
29393000 咖啡因
29394300 苯丙醇胺(INN)及其盐
29394900 30 去氧麻黄碱及其盐
30044090 20 含可待因及衍生物及盐的复方制剂 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
包装
30044090 30 含生物碱类精神药品的单方制剂 包括其衍生物,已配定
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30049090 40 其他含29章精神药品的单方制剂 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
包装
30049090 50 含右丙氧芬及其盐的复方制剂 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
包装
30049090 60 复方樟脑酊 含阿片酊、樟脑、苯甲
酸、八角茴香油等,包
括零售包装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
附件6:
附件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
编号:
因 需要购买和携带下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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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名 及 规 格 │ 单 位 │ 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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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证明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管司
年 月 日
(本证明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期)
附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