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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并做好迎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部分省(区、市)“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开展督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23

发文字号

晋工商明电[2007]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23

颁发部门

山西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并做好迎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部分省(区、市)“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开展督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工商明电[2007]18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部分省(区、市)“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开展督查工作的通知》(工商明电[2007]1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尽快组织行动,成立专门机构做好迎接国家工商总局对我省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第一阶段工作进行督查的准备。

  二、各级工商工商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这次督查工作,根据省局年初工作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市字[2007]34号)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由消保牵头协调市场、企业、经检等相关部门结合省局“五农工程”下乡工作队的督促检查情况,对照总局督查内容逐项自查自纠,认真组织完成好自查与整改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全面了解和掌握农村食品市场整顿情况,推动“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对本区域第一阶段(2007年2月至4月中旬)开展的工作要认真梳理,逐项归纳和总结,对第二阶段(2007年4月下旬至7月下旬)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随统计报表盖章后以信函形式于5月10日前报送省局消保处。

  四、各单位在组织开展此项工作中有好的经验做法、亮点工程、查处的典型案件可形成文字材料一并上报。

  五、国家工商总局五月初到我省督查之前,省局要不定时间派工作组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联系电话:0351-7680228
  传  真:0351-7680252
  联 系 人:高盛利、晋洪波
  附件:国家工商总局明电[2007]10号(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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