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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癌痛规范化治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12

发文字号

闽卫办医政函[2017]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12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癌痛规范化治疗工作的通知

闽卫办医政函[2017]5号

2017年1月12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肿瘤化疗质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20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7号)精神,完善分级诊疗体系,提高肿瘤疾病县域内就诊率,改善癌痛患者生活质量,提高癌痛规范化治疗水平,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继续推动癌痛规范化治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福建省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建设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重点做好县级医院癌痛规范化治疗工作,推动肿瘤分级诊疗,提高肿瘤疾病的县域内就诊率,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提高癌痛规范化治疗水平。

  二、达到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基本标准(附件1)的单位,均可填写创建申报表(附件2),并于2017年4月21日或10月20日前将申报表书面及电子版报送省肿瘤化疗质控中心,申报表同时报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省肿瘤化疗质控中心应将癌痛规范化诊疗管理纳入质控评价;在申报单位自评基础上开展现场审核,合格的单位确定为“福建省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有效期三年。

  四、首批已确定为“福建省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的福建省立医院肿瘤内科等20个单位(名单见附件3),要持续做好癌痛规范化诊疗工作,充分发挥技术辐射和示范带动作用,组织开展本区域癌痛诊疗有关医务人员规范化培训,促进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全省肿瘤疾病诊疗技术水平。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  林世丹,电话:0591-87812113,电子邮箱:fjwjwyzc@126.com;福建省肿瘤化疗质控中心  陈玲,电话:13960828743,电子邮箱:fannychenling05@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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