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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上海龙威大药房有限公司开设自动售药机售药业务申请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03-13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流通[2013]1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3-13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上海龙威大药房有限公司开设自动售药机售药业务申请的批复

沪食药监流通[2013]133号

2013年3月13日

上海龙威大药房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海龙威大药房有限公司”推广电子药柜申请许可的请示》(沪龙威药房字[2013]第001号)收悉。现就有关自动售药机设置和管理要求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机场、码头、地铁、长途客运站、办公楼宇及宾馆等缺少药店的区域设置自动售药机,作为药品连锁经营活动的延伸,以方便群众购药。你公司应严格按照GSP标准,负责对售药机的药品配送和养护,日常设备维护,确保自动售药机正常营运。

  二、自动售药机仅限于非处方药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除外),且经营场所和储存条件必须符合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药品进、销、存应与公司总部计算机联网管理,药品销售按规定提供销售凭证。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必须配置执业药师24小时咨询电话服务。

  三、公司设置的自动售药机,应在自动售药机明显位置标示公司名称及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箱体内储存药品的温度,以及服务公约、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四、开设自动售药机售药业务,公司应向自动售药机安放所在地食药监分局进行备案,并抄报市局流通管理处。备案内容应包括售药机安放地址及单位名称、数量等。

  望你公司积极探索和建立具有自动售药机售药质量特点的管理制度,合理设点,连锁配送,以更好的服务满足市民的需求。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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