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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1-08

发文字号

津商流通〔2022〕11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2-11-08

颁发部门

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

正文内容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鉴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市场监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两个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99号)有效期满,2022年8月8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办法失效的提示函》(津市场监管信监函〔2022〕16号),其中明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不再用于天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据此对2020年12月21日由市商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商流通〔2020〕20号)(以下简称回收通知)中“一、征集参与我市输液瓶(袋)回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基本条件第二款.进行调整。

原表述为:申报单位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为良好的信用风险等级。

现调整为:申报单位在“信用中国(天津)”无行政处罚信息、失信惩戒信息记载,或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记载。

调整范围不涉及其他基本条件。对回收通知附件之“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申报表”中的相同表述亦作同步调整。


                                              市商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流通处  陆向东;联系电话:022-5866553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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