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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报送2013年前三季度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料数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0-10

发文字号

赣商办秩字[2013]1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0-10

颁发部门

江西省商务厅

正文内容


关于请报送2013年前三季度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料数据的通知

赣商办秩字[2013]115号

2013年10月10日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今年3月我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台账管理的通知》(赣商办秩字[2013]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5月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赣屠办字[2013]2号),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台账管理工作,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台账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无害化处理记录资料,要求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无害化处理报表。为检查通知精神落实情况,做好2013年前三季度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数据的统计分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将辖区内2013年前三季度所有定点屠宰企业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台账和统计月报表及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见《关于加强我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台账管理的通知》(赣商办秩字[2013]22号)附件5、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6、 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7、 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8、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定点屠宰企业用);附件9、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用))复印一套,于2013年11月10日前报送我厅。各种表格必须要求签字盖章并字迹清楚,否则作为无效表格处理。各定点屠宰企业各月的无害化处理登记表和月报表(22号文附件5-8)附在2013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表1)后装订成册,一企一册;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月报表(22号文附件9)附在2013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表2)后装订成册;汇总表须经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各设区市及各县(市、区)资料要求胶装,并自制封面。

  2、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核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县(市、区)报送的报表,确保报送的无害化处理数据和企业台账中相关负责人签名、货主签名及货主手机号码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原因和处理方式要填写清楚。各县级汇总报表数据要与企业报表数据吻合,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汇总表要与所辖县级商务部门报表数据吻合。

  3、对不按要求报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的,或发现报送数据弄虚作假的,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清算时,视为无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事项,并严肃处理。

  4、2013年4季度的各种无害化处理登记表和月报表复印件,四季度汇总表和2013年度汇总表(格式见表二),请按上述要求在2014年1月20日前报送,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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