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5]129号
2005年7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省卫生厅等七个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残联二○○五年六月)
精神疾病严重影响着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我省的焦虑症、抑郁症、心理障碍、老年期精神障碍发病率较高,精神病人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精神卫生已成为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和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严重精神疾病、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性精神障碍、药品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我省的精神卫生工作还较薄弱,精神卫生机构服务保障还较落后,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加强我省的精神卫生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为精神病人提供较好的精神卫生服务和治疗康复。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制定有关促进和防范精神卫生问题的工作计划,实施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落实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完善地方性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我省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2005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2005年达到1200万人,2010年达到2300万人。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县级以上政府成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和协调组织,制定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目标,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统筹落实和安排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和落实各项措施。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专项防治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要研究制订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研究制定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和团体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卫生部门要承担精神疾病的预防、干预和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服务方向和重点,采取措施降低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及相关费用,扩大治疗服务面,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要会同乡镇街道、社区了解掌握本地区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公安部门所属安康医院要承担本地区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治疗工作。没有安康医院的设区市,卫生或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卫生机构必须承担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治疗工作;残联部门要会同卫生等部门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
四、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建立以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性医院精神科(心理卫生科、心理咨询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一)逐步加强精神卫生防治机构的建设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重视精神卫生防治学科的建设,根据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需要,配备足够人员和工作经费,开展大众心理健康咨询、干预和培训以及心理健康教育材料的制作。
省级精神卫生中心要充分发挥对全省精神卫生防治机构的技术指导的作用,逐步成为全省精神疾病防治、科研、人才培训的基地。
各设区市至少要有一所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卫生机构,尚无精神卫生机构的要尽快建立。要重点加强本级精神卫生机构建设,增加经费投入,改善精神病人的就医和康复条件,提高精神卫生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努力为病人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并成为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培训、科研、治疗和康复的基地。
完善综合性医院精神卫生服务功能。全省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要开设精神科或心理卫生(咨询)科,并列入今后医院等级评审的重要内容。2005年,每个设区市至少要有一所综合性医院能够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到2006年,各县(市、区)至少要有一所综合性医院能够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精神卫生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做好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服务保障工作。各地区要开展精神卫生服务保障进社区活动,把精神卫生服务保障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基层、农村卫生人员的培训,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基层、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二)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
要加强对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现有精神专科、非精神卫生专业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的能力,提高预防和控制能力,通过举办精神科医生培训班、心理咨询师培训班、精神科学术年会、精神科康复医学年会等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精神卫生防治人员的技术水平。
完善精神(心理)卫生机构、人员准入。卫生部门要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执业医师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和建立心理治疗和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加强精神疾病预防与干预工作
(一)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活动,大力营造和谐社会氛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编辑、制作面向大众的心理健康读物和重点人群的干预材料,供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使用。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大众传媒,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利用每年“精神卫生日”等组织大型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动员全社会,积极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
有条件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开通心理咨询热线,缓解求询者心理压力。开展危机干预试点工作,各设区市要确定一所精神卫生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院成立本地区精神卫生危机干预中心(科、站),设立并公布电话号码,为处于心理危机状态求助人员提供危机干预服务。
(二)开展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干预
1.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加强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2.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预。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3.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4.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加快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
5.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六、重症患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一)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各地区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精神康复科室,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
(二)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要采取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与康复服务。加强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和供给工作,积极开展以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不断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实行城乡医疗救助试点的县(市、区),应将符合条件的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七、重视精神卫生的科研工作
(一)重视和支持精神卫生科学研究。要积极创造条件,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精神卫生机构进行精神卫生方面的科学研究,鼓励把科研成果应用于防治工作实践。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内外学术、人员交流与技术合作,学习国内外精神卫生服务保障工作的经验,以发展我省的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通过对框架人口的筛查和对可疑病例的诊断,以了解我省人群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常见精神障碍的患病率和医疗资源利用率,为政府进一步制定精神卫生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地要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和报病工作,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病趋势以及治疗康复的覆盖面。
八、依法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针对我省的现状,各地要进一步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要制定相关政策,使精神卫生医护人员能列入医疗伤害的保险机制。
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科学、公正,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