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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婚前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1-1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1-19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婚前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2013年11月19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婚前保健服务,优化服务环境,提升婚前保健服务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婚前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
  全省承担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均需开展婚前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2013年,我厅在每个设区市选取1-2个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作为首批项目单位(见附件)。

  二、建设标准和目标
  通过2-3年的时间,完成全省婚前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达到《福建省婚前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至2014年9月,首批项目单位完成规范化婚前保健门诊建设,总结项目经验,逐步全省推广。

  三、建设内容
  按照《福建省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和《福建省婚前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从婚前保健服务内容、人员资质、诊室设置、房屋面积、设施设备、诊疗技术、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信息资料管理等方面开展创建工作,规范婚前保健门诊服务。其中,硬件设施按《福建省婚前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视觉识别系统(试行)》要求进行建设(另行印发)。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婚前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列入2013年规范化建设的项目单位要倒计时安排项目进度。各项目单位要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按建设标准改善设施,添置设备,配备人员,建章立制,确保项目如期完成,通过验收。
  (二)强化业务指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上级机构加强对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婚前保健业务指导,加强婚前保健工作质量控制,定期组织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三)规范项目执行
  严格按《标准》和识别系统要求实施,保证业务用房面积、基本设备、人员配备到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督导,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五、实施步骤
  (一)2013年11月,省卫生厅制定下发《福建省婚前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启动建设项目。
  (二)2013年11月-2014年9月底,各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实施。
  (三)2014年10月,省卫生厅组织对首批项目单位评估、验收。

  附件:(略)

  1.福建省婚前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

  2.福建省婚前保健规范化建设首批项目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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