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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10

发文字号

京卫药械[2016]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10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卫药械[2016]17号

2016年5月10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防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开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6年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方案

  为加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障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二、检查范围
  全市持有《印鉴卡》的各级各类医院机构,重点检查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日常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及培训考核情况;
  (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资质(处方权、调剂权)情况;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安全管理情况;
  (四)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患者落实首诊建病例、定期复查制度及网上登记情况;
  (五)麻醉药、第一类精神药品网上月报、销毁情况;
  (六)卫生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情况。

  四、组织形式及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以区为单位进行组织,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采用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时间自发文始,9月底结束。

  五、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检阶段(2016年6月底前)。各区卫生计生委制定本区检查方案,清查本辖区《印鉴卡》审批情况;各医疗机构按照上述检查内容要求,自查本机构各项规定落实情况,做到不留死角。
  (二)检查整改阶段(2016年7月至8底前)。各区卫生计生委按要求,组织本辖区内持有《印鉴卡》单位检查活动,结合工作实际,抽查为主。对自查及被抽查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我委届时会对区卫生计生委检查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及通报阶段(2016年9月底前)。各区卫生计生委于9月15日前对本区的检查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市卫生计生委,我委适时对各区卫生计生委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六、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区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监管的重要性,按照我委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区卫生计生委要结合本辖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监管实际,制定具体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周密部署,扎实做好本次专项检查活动。
  (二)明确重点,取得实效。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得住、用得上”为原则,以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为目的,切实强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管力度,明确检查重点,把握关键环节,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销存环节入手,全面掌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销、使用和储存情况。
  (三)各区卫生计生委及时汇总本辖区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同本区的检查方案一并报至我委药械处,电子版发至药械处邮箱。

  联系人:唐红伟;电话:83970715;邮 箱:bjyxc@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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