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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28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安[2009]6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28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09]695号

2009年10月28日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118号)要求,推进本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是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落实产品质量追溯的重要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将企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纳入日常监督工作范畴,积极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后的备案工作。

  二、合理分类,分级备案
  本市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实施分级备案管理。市食药监局承担企业自主品牌产品以及委托加工量较大(年产三批次以上或年产总量10000个销售包装[s1]以上)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区县分局承担辖区内其它委托加工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

  三、适当简化备案程序,进一步强化备案后续监管措施
  对于申请备案的企业自主品牌产品以及委托加工量较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市局现有的备案流程及文书不变,仅在企业提交的资料方面作适当简化(见附件二),市局审查后应及时向企业发放备案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向区县分局申请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区县分局仅作资料完整性方面的审查,材料不全的,应告知申报单位及时补齐所需材料;材料齐全的,在许可受理窗口直接给予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备案产品的后续监管工作,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企业备案产品的监督抽检,发现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四、畅通备案监管信息交流渠道,提升备案资料使用效率
  市食监所应当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季度向市局备案的产品清单及相关资料移送相关区县分局;区县分局应当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季度备案产品清单及相关资料报送市所,由市所统一整理汇总后上报市局。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付长鸿;电话:63356159;
  E-mail:fuchanghong@smda.gov.cn。
  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监督二科,黄维丹;电话:61675476;
  E-mail: huangweidan@smda.gov.cn。

  附件: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须知;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材料接收凭证(区县分局用);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登记申请表(区县分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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