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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2016107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6-06-13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6]1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13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20161074号提案的答复

闽卫督函[2016]133号

2016年6月13日

洪仕建委员:

  《关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20161074号)收悉。现结合我委职责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没有“农转非”的失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问题
  在现行制度下,拥有农村居民户籍的人员(含没有“农转非”的失地农民),根据自愿的原则,全部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没有“农转非”的失地农民只要按规定缴纳个人费用的,均可享受新农合保障政策。2016年全省新农合参合人数2572.98万人,比上年增加23.74万人,参合率达到100%,实现应保尽保。

  二、关于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解决重大疾病带来的失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我委重视做好农村居民大病保障工作,采取多项有效措施,提高新农合大病保障水平。
  一是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自2010年开展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疾病保障工作以来,已将白血病、乳腺癌等22类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重大疾病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障范围,实行定点救治、定额限额支付,报销比例高于其他疾病。对于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新农合报销补偿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再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尽可能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2015年全省20150名患者获得新农合重大疾病补偿,实际补偿比达73.92%。
  二是全面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充补偿)。2010年在全省全面开展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工作(即大病保险),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设立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基金,对自付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费用,再按60~80%的比例给予补偿,最高支付限额20-40万元,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2015年全省2549.15万名参合人员全部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覆盖范围,年人均筹资标准15~70元,平均32.99元,受益人数88483人,报销资金70415.17万元,减轻参合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做好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2010年,省民政厅、原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接受新农合补偿后,个人承担的大额医药费用再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补助;民政部门直接确认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信息系统与医疗救助系统互连,实现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补助 “一站式”服务。2015年全省民政救助对象中分别有19.99万人次、62.36万人次获得新农合与民政救助住院、特殊门诊“一站式”服务。

  下一步,我委将结合您的建议,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三保合一”工作,继续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障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失地农民医疗保障水平。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陈江宁
  联系电话:0591-87816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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