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18年版)》的通知
浦卫计[2018]11号
2018年2月27日
各有关单位及申办主体位:
根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在浦东新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项实施改革试点的通知》(沪卫计法规[2016]9号)文件要求,我委制定了《浦东新区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18年版)》,请参照执行。
《浦东新区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18年版)》
浦东新区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制度实施近两年来,社会参与办医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能级和水平得到提升。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促进社会力量多元化、多层次办医,逐步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医疗服务供给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根据上海市和浦东新区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及有关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指引,以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医疗机构,促进浦东医疗卫生事业有序健康发展。
一、定义
根据《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二、设置原则
(一)安全至上。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应以注重医疗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服务宗旨,遵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
(二)有序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置,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相协调,循序渐进,有序发展。同时从医疗机构设置的公平性和整体效应出发,遵循区域卫生规划,本指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遴选,择优受理。
(三)公开透明。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对拟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同时向社会公开办医、执业等相关信息。
三、区域分类
根据卫生资源配置现状,将浦东新区按区域分为四个类别,社会力量可自主选择相应区域投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A类区域:是指政府鼓励举办高端及国际化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域。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外高桥保税区域)、陆家嘴世博区域(浦东南路、耀华路、济阳路以西,华夏西路以北,黄浦江以东及以南)、张江高科技园区(环东二大道以西,华夏中路以北,罗山路以东,龙东大道以南,含现代医疗器械产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临港主城区(环湖西一路以西,海港大道以北,沪城环路以东,临港大道以南)。
B类区域:是指医疗资源丰富、医疗机构种类比较齐全的区域,其医疗资源基本能够满足周边群众基本及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该区域包括:潍坊街道、陆家嘴街道、周家渡街道、塘桥街道、上钢街道、南码头街道、沪东街道、金杨街道、洋泾街道、浦兴街道、东明街道、花木街道。
C类区域:是指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医疗机构种类相对单一的区域,周边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但多元化医疗服务体系尚不完善。该区域包括:川沙新镇、高桥镇、北蔡镇、唐镇、金桥镇、高行镇、高东镇、张江镇、三林镇、惠南镇、周浦镇、康桥镇。
D类区域:是指医疗资源薄弱的区域。该区域包括:合庆镇、曹路镇、新场镇、大团镇、航头镇、祝桥镇、泥城镇、宣桥镇、书院镇、万祥镇、老港镇、南汇新城镇。
四、设置类别
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
(三)护理院、护理站;
(四)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等机构;
(五)诊所。
五、支持和鼓励措施
结合国家及本市卫生计生委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举措,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序引导社会力量依据本指引投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有关支持和鼓励措施如下:
(一)支持儿科类、精神卫生类、康复护理类等紧缺专科医疗机构设置,补充区域内部分专科医疗资源。
(二)鼓励具有国内外一流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相当知名度的医疗集团或上海市卫生系统优秀学科带头人(领军人才)、本市三级医院、本区二三级医院非在职高级专家组建的专病专科团队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在职医疗专家在新区开展多点执业。
(三) 引导社会办医向规模化方向发展,对床位规模达到200张床以上的营利性医院优先举办。
(四)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五)支持在A类区域设置高端及国际化医疗机构,特别支持在上海国际医学园区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等新机构、新业态,面向区域提供服务。
六、附则
(一)拟举办医疗机构所选址房屋应为商业、卫生等用途(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内除外)的合法合规建筑,可提供有效房产证件(明),产权明晰,符合办理医疗机构条件,并达到消防、环保等验收要求。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具备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条件,信息管理系统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平台对接,实现相关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
(三)申请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提交有关申请,在申请过程中出现的虚假申请等不诚信行为将被计入诚信档案。
(四)本指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五)本周期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参照本指引执行。
(六)本指引由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