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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15

发文字号

抚府办发[2018]1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抚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15

颁发部门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8]102号

2018年11月1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8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健康抚州建设总体部署,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立足市情,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聚焦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重点难点问题,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破除政策障碍和利益藩篱,合力攻坚克难,推动重点医改任务落地见效,全方位、全周期保障群众健康,提升群众医改获得感。

  一、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1.进一步规范医联体建设和发展,强化医联体规划管理,建立完善医联体效果评估机制和分级诊疗考核方法,落实牵头医院责任,调动牵头医院积极性,推动优质资源和医疗服务“双下沉”,加强行业监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康复、护理等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因机构改革导致职能改变,相关医改任务随划转职能由新机构负责,下同)
  2.完善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服务价格、财政投入等配套措施,促进医联体建设和远程医疗服务发展。(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分别负责,分别负责是指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3.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等政策,拉开报销比例,引导合理就医。(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计委负责)
  4.全面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政策,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激励机制,落实保障政策,加强考核评价,优先做好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病人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签约服务,提高履约率和签约居民感受度。推进利用公共卫生资金购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负责)
  5.探索和推动疾控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落实财政保障政策,落实“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根据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薪酬分配政策,推动医务人员薪酬达到合理水平。(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分别负责)
  6.探索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推动县域综合改革。推进县域卫生人才县管乡用、乡管村用,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分别负责)
  7.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和特色科室建设,带动服务能力提升,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8.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思路,加快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及时灵活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优化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理顺不同区域、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计委负责)
  9.落实抚州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将符合规划作为公立医院建设准入和立项的必备条件,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和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负责)
  10.根据国家制定的财政投入与公立医院发展相适应的办法和省级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我市贯彻实施方案。(市财政局、市卫计委等部门负责)
  11.逐步化解公立医院符合规定的长期债务,完成2014年以前的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加强新债源头控制管理,严禁违规举债建设。(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
  12.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推动完善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
  13.开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推动医院制定章程,2018年,全市范围内20%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10%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完成章程制定工作。加强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核算、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市属公立医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建立总会计师选拔、培养、使用机制。(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负责)
  14.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和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制定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市卫计委、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等负责)
  15.深化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市国资委、市卫计委负责)
  16.继续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三、加快完善全民医保制度
  17.根据国家和省级制定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市保险行业协会参与)
  18.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分别负责、市保险行业协会参与)
  扩大职工医疗互助覆盖面,促进医疗互助健康发展。(市总工会负责)
  19.全面推进并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通过互助共济增强门诊保障能力。探索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明确按人头付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平等协商谈判确定按人头付费标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
  20.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开按病种付费改革,统筹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试点。促进医保支付、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机构评审等级、药品流通、人事薪酬等政策衔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
  21.全面落实异地就医结算政策,扩大定点机构覆盖面,减少群众“跑腿”“垫资”。(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
  22.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监管,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挂床”住院、骗保等问题。(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
  23.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和互助保险(障)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市人社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总工会负责)
  24.进一步深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市人社局负责)

  四、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25.根据国家和省级指导意见,落实调整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相关政策,开展药品采购使用监测,推动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6.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推动落实公立医院药品购销“两票制”政策。(市卫计委、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负责)
  落实医保目录内抗癌药集中采购。(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食药监局负责)
  27.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分级联动应对机制。(市卫计委、市工信委、市食药监局负责)
  出台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实施方案。(市卫计委、市工信委、市食药监局负责)
  28.根据国家和省级改革方案,制定我市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和过度医疗检查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公立医院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分类采购。(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分别负责)
  推进医疗器械国产化,促进创新产品应用推广。(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食药管局负责)
  29.加强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支持零售药店连锁发展,允许门诊患者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食药监局负责)

  五、建立完善综合监管制度
  30.制定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和督察机制。(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食药监局等部门负责)
  31.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失信联合激励、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食药监局等部门负责)
  32.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全面开展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考核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与财政补助、公立医院负责人年薪制、薪酬总体水平、负责人晋升和奖惩等挂钩。(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负责)
  33.加快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全面推广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食品监局负责)
  34.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市卫计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人社局、市食药监局分别负责)

  六、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5.组织开展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建设整合型服务体系,促进预防、治疗、康复服务相结合。以学科建设为抓手,加强临床重点学科和中医特色专科建设,着力建立区域医疗中心,发展建设妇幼保健、中医、精神卫生等专科联盟。(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36.制定并组织落实《“健康抚州2030”规划纲要》,全面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实施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建立健康抚州建设监测与评价机制。(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人社局等部门负责)
  37.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5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提质扩面。(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
  优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
  38.制定《抚州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实施方案》,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推进慢性病防、治、管融合发展。(市卫计委、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
  39.实施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加强健康扶贫、妇幼健康保障、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疑难病症诊治能力、中医药传承和创新、全民健康信息化等工程建设,改善预防保健和看病就医的条件。(市发改委、市卫计委负责)
  40.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南昌海关驻抚州办事处负责)
  落实调整后的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南昌海关驻抚州办事处负责)
  41.组织实施中医药人才培养杏林计划,建设一批省级中医基层特色专科(专病),提高中医药疑难疾病诊治能力和水平,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推动基层中医馆建设提档升级。(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42.实施健康扶贫再提升工程,提升兜底保障、大病救治、慢病管理、服务体系等能力水平,切实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扶贫和移民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43.组织实施新一轮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市卫计委负责)

  七、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44. 根据国家健康产业发展行动纲要和省促进健康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抓好我市健康产业的发展。(市发改委、市卫计委负责)
  45.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放宽社会办医准入范围,依法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允许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合作,通过医疗联合体、分级诊疗等形式带动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参与)
  开展中医诊所备案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卫计委负责)
  46.积极稳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建立区域注册、电子注册、注册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改进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加快推动医疗责任险发展,同步完善监管机制。引导和规范护士多点执业、“互联网+护理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发展。(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负责)
  47.制定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智慧医院和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建设远程医疗服务网,推动医疗机构之间诊疗信息共享。(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委负责)
  加强远程医疗服务规范管理。(市卫计委负责)
  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分别负责)
  大力推广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推进互联网健康咨询、网上预约、移动支付、检验检查结果查询、健康档案查询、随访跟踪和健康管理等服务应用。(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委负责)
  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建设试点。(市民政局、市工信委、市卫计委负责)
  推进建设智慧百乡千村健康医养扶贫工程。(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
  48.落实和完善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和相关政策,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
  制定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加强加快全科医生、儿科医生队伍建设,扩大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开展县乡村卫生人员能力提升培训,全面推开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深化卫生职称改革。(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培养180名村卫生室定向医学生。(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医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紧扣改革目标,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医改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推进改革政策和任务落实。要加大督促指导、定期通报和考核评估,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强化督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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