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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1-13

发文字号

渝食药监流通[2012]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1-13

颁发部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渝食药监流通[2012]26号

2012年11月13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安函[2012]96号)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司关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有关问题的请示》(鲁食药监市[2012]21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公安部、卫生部和我局《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要求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系指购买者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护照等。

  二、按照《通知》要求,单位计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此类药品中原属于非处方药的,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修改工作应当在2013年2月28日前完成。2013年2月28日前上市的使用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药品,可按原销售方式售完为止,但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2013年2月28日前上市但已使用修改后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药品,应当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凭处方销售。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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