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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11

发文字号

扬食药监办[2009]6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11

颁发部门

江苏省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

扬食药监办[2009]64号

2009年8月11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工作部署,确保防控甲型H1N1流感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力度,实行包片包区工作制度,切实做到全覆盖巡回监督检查,同时加大对防控药品、医疗器械重点品种的抽验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二、要切实加强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督促检查,重点核查企业是否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是否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存在挂靠经营现象,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的问题,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疫苗是否严格执行储存、运输的冷链管理制度等。要督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从正规或指定渠道购进防控药品、医疗器械、一次性防护用品,妥善处理“非典”时期储存的有关防控药品,严肃查处经营和使用未经注册或过期失效药品、一次性防护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分区分类管理要求,摆放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并建立详细的管理台帐。

  三、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实施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督查工作,深入排查问题,坚决堵塞漏洞,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扎实有效做好迎接现场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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