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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19

发文字号

辽食药监传[200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19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辽食药监传[2009]5号

2009年8月19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即将开学,当前的高温、高湿天气有利于各种致病微生物繁殖,食品因加工或贮存不当,极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是食品安全事故的高发期。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学校食品安全关系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各地要从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抓实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为建国60周年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保证在校师生饮食安全
  各地要立即对学校、托幼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食堂食品及原料的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重要环节及食堂内外环境是否符合要求、食堂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是否办理许可证、学校是否建立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等情况。特别要重视对学生集体餐供应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学生集体用餐加工、运输、采购和分发等关键环节要进行严格控制,对无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严厉措施,该关闭的坚决关闭,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在校师生饮食安全和身心健康。

  三、明确分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地要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做好本次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学校、托幼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其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由于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而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危害,要严格追究监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各地要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学校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报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全省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从现在起至10月10日结束。各地要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并于10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从9月起组织对各市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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