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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流浪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工作模式及经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18

发文字号

京民救助发[2014]4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18

颁发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流浪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工作模式及经费标准的通知

京民救助发[2014]438号

2014年11月18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流浪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工作,现就我市流浪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工作模式及经费标准调整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模式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流浪精神病人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市级流浪精神病人救治定点医院承接流浪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工作任务。有条件的区县可自行在本区县或跨区县选定流浪精神病人救助定点医院,定点医院须具备精神病人治疗资质,且具备躯体病、传染病治疗或转院治疗工作机制。救助标准参照市级救助定点医院治疗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拨付市民政局后,由市民政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相关区县定点医院购买服务。

  二、经费标准
  流浪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工作分为急性期治疗和慢性期康复两阶段实施,分别执行不同经费标准。
  对于急性治疗期的流浪精神病人,送入精神病人救助定点医院诊断治疗,相关费用实报实销。急性治疗期一般情况下不超过3个月。急性期治疗期间,定点医院应参照本市当年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对受助人员入院后精神病及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及危重病提供治疗,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其中,精神疾病治疗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流浪精神病人救治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并在其确定的范围内执行。救治监管工作由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
  对于查找不到户籍地和居住地的慢性期流浪精神病人或经急性期治疗病情稳定后暂时无法返乡的流浪精神病人,转入市级救助定点精神康复机构或福利机构进行康复安置,康复安置托管经费按照143元/人/天包干使用。康复安置期间突发精神疾病需要紧急治疗的,转入精神病人救助定点医院继续救治,相关经费按照急性期治疗标准实报实销。

  三、经费保障
  流浪精神病人救助经费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救助补助资金予以保障,相关经费按照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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