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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30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07]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30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沪卫疾妇[2007]49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市儿童保健所:
  手足口病(HFMD)是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之一,多发生于5岁以下的婴幼儿,可引起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溃疡,个别患者可引起心肌炎、肺水肿、无菌性脑膜脑炎等致命性并发症。截止5月21日,2007年全国已报告手足口病病例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119.41%。为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7]30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强本市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应高度重视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并将其纳入今年夏秋季传染病防控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加强检查和督导。要进一步加强与辖区内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切实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要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专业人员以及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手足口病防治技术的培训,提高对手足口病的警惕性和识别能力。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具有发热、口腔粘膜、手掌或脚掌部出现米粒大小疱疹,溃疡等症状病人的筛查,了解流行病学接触史,按要求做好临床诊治。同时,按照《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沪卫疾控[2006]57号)的要求及时进行网络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医院感染控制工作,避免院内交叉感染。要落实预检分诊制度,重点加强产房和儿科病房的消毒,防止新生儿、婴幼儿院内感染而导致严重后果。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等重点地区和人群的疫情监测和管理。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妇幼保健所要指导托幼机构做好对玩具、用具等的消毒工作,减少间接接触传播;加强晨检工作,发现患有疱疹的患儿,立即动员就诊治疗,直至病愈方可返校。  托幼机构、学校等集体单位如发现一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托幼机构、学校和医疗机构等单位的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典型新发病人应及时按要求采集粪便、疱疹液等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以明确诊断。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传染病报告等工作的监督执法力度。

  五、各区县应当重点在托幼机构、学校和医院等场所,开展手足口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倡导建立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建议家长尽量少让孩子到拥挤的公共场所,减少被感染的机会;发现孩子有发热、出疹等症状及时就诊,及时隔离。  特此通知。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略)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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