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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安全监管申请及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9-29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安[2004]6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安全监管申请及审批事项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安[2004]679号
2004年9月29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我局对药品安全监管申请及审批事项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相关运行文书,办事程序同时废止。
  现将上海市药品生产许可等13项申请须知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www.shfda.gov.cn)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略)
  1、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许可申请须知
  2、上海市《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须知
  3、上海市药品GMP认证申请须知
  4、上海市《药品GMP证书》变更申请须知
  5、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室许可申请须知
  6、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申请须知
  7、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许可申请须知
  8、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须知
  9、上海市药品(提取物)委托生产申请须知
  10、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须知
  11、上海市“麻黄素购用证明”申请须知
  12、上海市“咖啡因购用证明”申请须知
  13、上海市“氯胺酮购用证明”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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