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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和移交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27

发文字号

渝卫[2009]1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27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和移交的通知

渝卫[2009]142号

2009年9月27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市政府关于重庆市卫生局和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规定的要求,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两局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和移交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
  (一)从2009年10月1日起, 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发放食品生产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中,不需再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相关材料。
  (二)由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名单和违法记录情况,分别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关于食品标准移交有关工作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市卫生部门组织制定、公布,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编号。
  (二)自2009年10月1日起,由市卫生局负责开展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三)由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地方标准和有效期内的备案食品企业标准清理,并形成目录,连同文本一同移交给市卫生局。

  三、各地卫生、质监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联系,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加强工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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