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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2-07-22

发文字号

川卫发〔2022〕11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2-07-22

颁发部门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四川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决策部署,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扎实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和优质资源共享率,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及质控标准,不断扩大互认范围;力争到2025年,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智能高效融合、互联互通互认的信息化支撑系统,实现互认信息的精准提醒,互认资料的数字化储存、传输及结果调阅。深入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力争实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数字化互认。

三、互认项目

(一)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第一批)共16项(见附件1)。检验互认项目应为参加国家或四川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的项目。涉及检验互认项目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建立标准操作流程和相应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

开展互认的医疗机构应统一检验报告单样式和互认标识。检验报告单应包含患者姓名、检测项目和样本类型等基本信息,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同时在报告单右上角标注检验结果互认标识,如“川内HR或川渝HR”。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验项目,不得标注(检验报告单推荐模版见附件2)。

(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第一批)共53项(见附件3)。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检查项目齐全、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报告和资料的文字符合医疗文件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病变相关数据准确,在图像或胶片的右上角标注图像互认标识,如“川内HR或川渝HR”。

四、互认规则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二)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三)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接受互认。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不予认可的检查检验结果,应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需重新检查检验的项目,须得到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实施,在病历中标注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对重新检查检验的原因予以记录。患者或家属不同意重新检查检验的,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五)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五、保障机制

(一)医保支撑。各级医保部门应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综合考虑当年经济发展水平、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健全“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导致费用下降而调减当年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

(二)内部激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制定本单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专项考核奖励制度,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风险保障。建立完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探索购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职业责任险”,为医务人员在实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2年8月底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保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下一步工作内容、职责分工,细化、量化、硬化工作目标,加强宣传动员、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工作推动氛围。

(二)推进实施。2023年6月底前,绵阳、泸州等信息化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全面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2024年6月底前,全省各地(三州除外)以市为单位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力争2024年12月底前,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二期,建成全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信息支撑系统;2025年12月底前,基于全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信息支撑系统,实现检查检验资料的数字化存储、传输、共享及结果调阅。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要继续落实互认工作,确保应认尽认。

(三)阶段评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于次年1月,对上一年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深入发掘、树立先进典型,通过典型带动、先行先试、因院制宜,并以适当方式将开展情况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展示我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开展成效。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及质量控制工作的重要性,成立工作推进专班,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逐步提高检查检验结果同质化水平和互认比例,每月按时在省卫生健康统计数据采集与决策支持系统中报送互认项次及节约费用。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重视检查检验互认工作,要以“应认尽认”为原则,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规范合理使用。

(二)加强质量控制。医疗机构要将检查检验质量纳入科室负责人目标考核,建立互认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设施设备管理,确保检查检验质量和安全,并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各级临床检验、放射医学等相关质控中心要加强对相关专业的质量控制,将推进互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通过实施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强化影像资料的片质,提高报告书写质量,确保各类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均能达到合格标准。

(三)加强成渝互动。成都市要强化“双城记”牵引,发挥极核主干作用,分步骤选取信息化程度高的高水平医院先行试点,率先与重庆市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信息化互认。成都市主动对接重庆市,2023年6月底前,各选取一家市属三甲综合医院开展信息化互认试点;2024年12月底前,成都市主城区和重庆市主城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率先实现互联互通互认。

(四)加强信息建设。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托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信息化建设,通过业务协同,流程再造,系统重塑,推动检查检验结果率先在市域内实现互通共享。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医疗机构依托移动端,提供检查检验报告线上查询调阅服务。

(五)加强监督宣传。要组织属地相关质控中心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质量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医疗机构要建立问题台账,及时落实整改。各地要将督查结果与绩效考核、评审评价等工作挂钩,不断提升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质量和规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类医疗机构要及时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与互认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公开,开展多渠道、多维度、持续有效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相关政策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知晓率和认可度。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关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有关文件一律废止,川渝两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进一步推进,由我委会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另行发文安排。

 

附件:1.四川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第一批)

2.四川省临床检验报告单推荐模版

3.四川省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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