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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物价局关于江苏康复医疗集团黎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联合病房”护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10

发文字号

镇价医[2013]1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镇江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3-12-11

颁发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镇江市物价局关于江苏康复医疗集团黎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联合病房”护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镇价医[2013]146号

2013年12月10日

江苏康复医疗集团:

  你集团《关于江苏康复医疗集团黎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康复联合病房”住院护理收费标准调整的申请》收悉。

  为进一步促进镇江医疗体制改革,有效缓解 “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促进康复期病人向社区分流,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根据江苏康复集团托管的润州区黎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的“康复联合病房”成本情况,参照《镇江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现核定黎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联合病房”的护理费标准为:一级护理,26元/日;二级护理,18元/日;三级护理,9元/日。

  希严格执行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收费公示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 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此标准自2013年12月11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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