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院前急救体系分类救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卫计医政[2016]017号
2016年1月28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委,市医疗急救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本市院前急救体系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完善本市院前急救体系分类救护服务模式,现将《关于完善本市院前急救体系分类救护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完善本市院前急救体系分类救护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本市院前急救体系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完善本市院前急救体系分类救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明确界定急救业务和非急救业务服务范围基础上,在急救业务领域,引入急救优先分级调度机制,开展急救业务的分层救护,优先确保危及生命的急救服务,实现急救业务的精细化运作,保障群众基本急救需求;在非急救业务领域,在院前急救机构内部建立相对独立、专门承接非急救业务的职能部门,同步探索非急救业务的社会化运作,满足市民多元化服务需求,提升急救资源整体利用效率。
2017年前,实现急救业务的分层救护和非急救业务的相对剥离。条件成熟时,逐步实现非急救业务的完全剥离。
二、主要举措
(一)界定急救与非急救业务范围
院前急救业务是指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包括从现场到医院、医疗机构间转院等业务。
非急救业务是指由医疗机构送至非医疗机构,需要特殊车辆进行转运且不需要任何医疗行为的相关业务。
(二)开展急救业务的分层救护
1.日常急救
引进急救优先分级调度系统,对急救事件的轻重缓急进行评估分级,科学合理调派急救资源,提高急救资源使用效率,即急救中心(站)调度人员在受理环节,按照该系统预先设定的问题进行询问和记录,对呼救者提供易于执行、标准化的自救互救指导建议;根据呼救者的回答自动生成由伤病类型、程度等级和主要症状组成、具有优先等级的急救反应编码,调派不同类型的急救车辆和人员,优先确保危及生命的急救业务。
2.应急保障
按照《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总体预案》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划分,分别投入不同梯队的急救资源:
第一梯队: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所在区县的急救中心(站)调派急救人员和车辆。
第二梯队:发生较大突发事件,除事件所在区县的急救中心(站)外,市急救中心及时调派急救人员予以协助。
第三梯队: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调用包括市急救中心和各区县急救中心(站)在内的全市急救人员参与应急救援。
第四梯队:必要时,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挥,调用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共同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三)规范非急救业务的服务标准
1.关于承运车辆和装备
承运车辆外观应标明“非急救转运”字样,并注明运营单位名称、服务电话,不得喷涂“120”、“急救中心”、“红十字”等字样;车内应配备专业固定搬运设备、医用氧气瓶、消毒设施等;车辆专用,不得从事超范围业务。
2.关于工作人员
非急救承运车辆可配备担架员,不配备医务人员;驾驶员应身体健康,三年以上驾龄及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所有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由市急救中心进行为期40个学时的转运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非急救转运工作。
3.关于服务规范
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1)告知制度,包括工作人员职责、书面告知记录、投诉电话公示等;(2)明码标价并有规范的收费制度;(3)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病人病情突变处置预案;(4)车辆消毒制度等。
(四)推进院前急救机构内非急救业务独立运行
在院前急救机构内建立相对独立的非急救业务部门,实行特需医疗服务收费制度。到2017年,各急救中心(站)应在单位内部设立专门的非急救业务运营部门,拥有独立的受理电话、通讯调度、工作人员与车辆装备,实行独立成本核算。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实现非急救业务的完全剥离。
(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非急救业务
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促进社会机构参与非急救业务。鼓励现有交通运营公司、汽车服务公司、汽车租赁公司等企业参与非急救业务。
(六)加强新闻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市民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呼吁市民合理呼叫“120”和使用救护车,减少非急救需求对急救资源的占用。
(七)加强监督管理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对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进行通报和公示,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同时,建立便捷、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组织查处。
三、组织落实
各部门、各区县要落实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为完善院前急救体系分类救护提供有力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指导和推动各急救中心(站)开展急救业务分层救护和非急救业务独立运行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改善院前急救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对承担非急救业务社会机构的管理体系,加快非急救业务的市场化进程。物价部门应完善急救业务和非急救业务的收费制度和标准,引导分类救护的实现。宣传部门应加强对市民的宣传,引导市民合理使用医疗急救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