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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停止使用部分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14

发文字号

沪卫计办药政[201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14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停止使用部分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办药政[2015]1号

2015年7月14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停止使用部分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5]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即刻将《通知》精神传达至所辖所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并通知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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