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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21

发文字号

济人社发[2016]1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济南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01

颁发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6]162号

2016年12月21日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就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将部分省(部)三级医疗机构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具体名单附后)。参保人在省(部)三级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200元,统筹金支付比例为40%。

  由普通门诊统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省(部)三级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及统筹金支付比例按上述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省(部)三级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1山东省立医院
2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3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4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5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6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7山东省内分泌与代谢病医院
8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
9山东省胸科医院
10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山东施尔明眼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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