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普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普府[2011]47号
2011年8月10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本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区政府决定,建立普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
撤销普陀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建立普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二位分管区长兼任,副主任3名,分别由二位区府办副主任、区食药监分局局长兼任,委员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如下: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工商普陀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卫生局、区食药监分局、普陀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大队、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社区办、区爱卫办、区建设交通委、区教育局、长寿街道、曹杨街道、长风街道、宜川街道、甘泉街道、石泉街道、真如镇、长征镇、桃浦镇。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食药监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区食药监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食药监分局、工商普陀分局和区质量技监局分管局长担任。
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组织落实国家、本市及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分工的问题;承担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全区食品安全法制、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协调推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完善与规范全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规范全区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协调指导职责。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区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组织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国内外交流;对监管职责界面分工问题提出建议;指导街道、镇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三)监督考评职责。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街道、镇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工作。
(四)应急管理职责。完善本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推动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牵头组织处置;指导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协调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任务,不取代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四、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
《食品安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区食品安全采取分段监管方式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食品安全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区发改委:负责食品安全规划、食品安全重点项目。
(三)区商务委:主管食品流通行业。负责酒类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具体由区酒类专卖局承担)。
(四)工商普陀分局: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对流通环节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
(五)区质量技监局: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除外)、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管,对食品生产企业经辐照单位加工处理的食品和使用的辐照食品原料进行监管。
(六)区卫生局:参与食品风险监测;承担传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开展食物中毒的网络直报、食品安全相关的健康教育;配合搞好样品检验等。
(七)区食药监分局:承担餐饮服务环节监管的职责。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根据市、区食安委的要求,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中监管职责存在争议、尚未明确的事项,先行承担或协调有关部门先行承担监管职责。
(八)普陀公安分局:承担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职责。支持、协助各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九)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
(十)区环保局:负责对污染源的监管和环境质量的监测。
(十一)区绿化市容局:承担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管理职责。
(十二)区城管大队:负责无照占道经营食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十三)区监察局:承担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等有关工作。
(十四)区法制办:参与食品安全执法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处理。
(十五)区社区办:参与对街道、镇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的考核管理。
(十六)区爱卫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的宣传工作。
(十七)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十八)区教育局:负责下属学校和幼托机构食品安全管理。
(十九)各街道、镇:统一领导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对下属居(村)委会和直属单位的督促和考核。
各成员单位要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对各部门监管职责未明确事项,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全市的要求和本区实际情况,协调决定,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各街道、镇成立街镇一级的食品安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一名副主任或副镇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城管科科长或社会发展科科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组成,明确一名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联络员,并在居(村)委会设信息员一名。
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分段监管、无缝衔接、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全力保障居民群众的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