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犬只免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08〕82号)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农业)局: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卫生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4号),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犬只免疫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狂犬病防治工作
近年来,全国狂犬病疫情持续上升,疫情波及范围不断扩大,防控形势十分严峻。我市狂犬病防控工作量大面广,防控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狂犬病疫情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狂犬病防控工作的有关规定和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切实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遏制狂犬病疫情上升趋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落实狂犬病防治工作所需物资
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是有效防止人狂犬病发生的关键措施,卫生部、农业部在《关于加强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对所有犬只实行强制免疫,按照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犬只狂犬病免疫所用疫苗和疫苗使用经费,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为此,各区县兽医部门要准确掌握犬只的饲养量,积极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争取财政支持,切实落实疫苗、注射、免疫证及免疫标识、疫情监测、应急储备、无害化处置等方面的经费,同时,做好犬只狂犬病疫苗、免疫证及免疫标识的计划、订购和供应工作;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各区县上报的计划,认真做好疫苗的组织供应、免疫证及免疫标识的印制工作,以确保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的需要。
三、明确狂犬病免疫定点单位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认真指导区县做好狂犬病免疫定点、免疫接种程序、免疫档案建立等工作。各区县兽医行政部门要按照便民原则,合理布局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犬只绝育单位,在城区内(包括区县人民政府驻地的城镇)若动物防疫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不能更好地完成犬只的狂犬病免疫工作的,应委托诊疗设施条件较好、兽医人员业务素质较高、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宠物(动物)医院(诊所)中承担犬只的狂犬病免疫和犬只绝育工作。
各区县兽医行政部门应在2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辖区内的首批犬只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犬只绝育单位,并将公布的犬只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犬只绝育单位报送市农业局备案。
四、规范狂犬病免疫接种服务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制定的
《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和狂犬病免疫方案的要求,对所有的犬只实行强制性免疫,特别是人口密集区、历史疫区、受威胁区、城乡结合部犬只的狂犬病的预防接种;狂犬病其他易感动物可根据当地疫情进行免疫接种;对所有已免疫的动物要发放免疫证明、佩带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受委托承担狂犬病免疫和犬只绝育工作的宠物(动物)医院(诊所)必须按照当地兽医部门的统一要求,认真填写犬只免疫档案,规范出具免疫证明、犬只绝育证明、免疫标识,所使用的狂犬病疫苗必须来自区县动物防疫机构。
同时,各地要加强犬、猫等狂犬病易感动物的检疫监管理,运输或出售的犬、猫等狂犬病易感动物应具有狂犬病的免疫标识、检疫证明。外地犬只的引入和本地犬只的运输、参展演艺和经营,犬主应主动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建立狂犬病疫情报告制度
县级动物疫病控制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区犬类动物开展狂犬病疫情监测、抗体检测,使疫情早发现、早控制、早扑灭。乡镇畜牧兽医站和社会诊疗机构发现疑似狂犬病,应立即上报县级兽医部门。
六、明确狂犬病疫情处置主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和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各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各司其职,加强对犬主或责任人进行监督指导,对染疫动物进行扑灭、消毒、无害化处理,并按要求对疫点、疫区进行分类处理,对受威胁区的犬猫等易感动物紧急预防接种、建立免疫隔离带,防止疫情传播。动物疫控中心负责现场诊断采样、送样确诊、周边犬类动物抗体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为防控提供技术依据。
七、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狂犬病疫情发生后,除按
《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上报疫情外,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还应将疫情通报辖区卫生部门和相邻区县,以便同时开展防控。通过部门间的密切合作,务求把我市狂犬病上升趋势遏制住。
八、开展狂犬病防治知识培训
各级要开展对兽医服务人员特别是社会诊疗机构兽医服务人员的培训,认真落实
《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和狂犬病免疫方案,不断提高免疫接种、狂犬病诊断等方面的兽医技术水平。
二○○八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