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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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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武汉市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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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武汉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公立医院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年4月26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局),开发区社发局,风景区卫计办,市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3号)、《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带量采购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7]70号)文件精神,依据《药品管理法》、《招标投标法》,我委制定了《武汉市公立医院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
武汉市公立医院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方案
为规范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行为,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根据《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带量采购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7]70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指导、市场主导、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落实分类采购、议采合一、量价挂钩,通过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降低虚高药价、强化重点药品监控、促进合理用药、落实“两票制”、规范流通环节等综合措施,逐步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分批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我市药品带量采购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采购主体
武汉市、区管公立医院为采购主体。各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市带量采购主体议定的价格跟标采购。
(二)确定采购平台
“湖北省公立医院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系统”(网址:https//fbyabf469684bc93433ea0be44953ec19409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以下简称“综合监管系统”)是本次武汉市带量采购活动唯一的信息发布网络平台。“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网址:https//fbyad9788c0a6bfe46c0ad9ffd65b10ede54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交易系统”是本次武汉市带量采购活动的交易平台。
(三)制定采购目录和数量
1、根据采购主体在省级挂网目录中上年度药品采购情况和下年度药品采购计划和预算,组织专家遴选我市带量采购的药品(通用名不重复),将采购主体在用药品(国家招标并定点生产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人血制品、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除外)一并纳入带量采购药品目录。
2、制定带量采购药品目录,原则上目录内药品必须为省级挂网目录内的药品。公立医院因临床需要采购省级挂网目录中无同通用名的药品或虽挂网但通过网上采购不到的药品,经市药品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可通过“综合监管系统”备案采购。
3、前期已带量采购的品种及品规继续执行,药品价格实行动态调整。
(四)明确带量采购方式
按照以量换价、以量控价、以量保供的原则,对药品的质量、伴随服务、价格合理性、保障供应、临床认同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带量采购招标工作以政府购买软件技术服务的方式实施。《武汉市药品带量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通过“监管系统”发布。参加带量采购的投标人应符合“采购准入”和分类管理的要求。纳入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必须是省级采购平台挂网目录中的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根据综合评价情况选择1-3个生产企业中标,鼓励将适应症和功能疗效类似药品优化组合和归并,增加产品的竞争度,合理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五)建立申(投)诉及处理机制
招标采购的各个环节均进行网上公示,包括采购方案、注册及资料审核、价格收集及限价制定、投标报价、中标价/挂网价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申诉、投诉。申诉、投诉及其处理情况,除涉密外全部公开。申诉、投诉的受理、处理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规范带量采购合同签订
各采购主体按照带量采购的药品目录与供货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协议,采购主体依据协议与供货、配送企业依法签订购销合同,建立供应、配送关系。购销合同应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结算方式与时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特别要明确“两票制”、回款、配送责任与义务相关条款,原则上合同约定采购量不得低于6个月的使用量。
(七)执行采购结果
1、采购方式
在坚持集中网上采购的原则下, 公立医院必须在“药品平台”上采购药品,严禁网下采购。医院应严格按照申报的年度采购计划的品规、数量采购药品,采购药品超过申报采购计划的,可以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追加合同,企业不得拒绝。
2、药品配送
(1)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生产、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采购周期内,中标/挂网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药品配送覆盖全部采购主体并及时、足量供应。配送企业不得高于合同价格供货,不得另行收取配送费用。
(2)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应选择配送能力强、企业信誉度和医院认同度高、服务好的药品经营企业,生产企业对本企业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的配送及违规行为负责。受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对生产企业负责,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将所有药品及时、足量配送到合同指定的地点。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探索提高药品采购、配送集中度,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
(八)药品采购周期、价格及药品货款结算管理
以中标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内为一个采购周期。采购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应的量采购带量采购中标药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同时要优化药品购销秩序,构建良性的药品流通体系,对带量采购中标的药品实行“两票制”。
(九)监督管理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为药品带量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医院带量采购中标药品采购情况分析,定期公示各医院采购情况。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约谈医院主要领导等处理。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医院落实带量采购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各医院按照带量采购结果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标药品。发现规避执行带量采购政策,或在采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中存在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的,将予以约谈医院负责人、通报批评、扣绩效分等方式处理。经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按照《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严格实行不良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的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行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药品招标、采购、配送中弄虚作假、违规交易、不履合约、逃避监管的行为,经核实后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处理。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及其产品,实行市场清退制度,各公立医院两年内不得购入其产品,该种药由招标中排名其次的生产企业依次递补中标。同时坚持公正廉洁和阳光操作,加强对公立医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医疗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情况的监督。
4、市药品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综合监管系统”发布带量采购公告、公示、结果等信息。
5、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属公立医院要每季度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将定期督导和通报。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明确基数(2018年4月底前)。要求各公立医院按照“一品二规格三剂型”的原则上报本院所有在用药品目录(国家招标并定点生产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人血制品、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除外)及使用量以备遴选。
(二)制定采购目录(2018年5月底前)。根据各医院上报情况,组织专家制定我市药品带量采购目录,报省卫生计生委药政部门审议通过后公布。
(三)遴选技术服务机构(2018年6月底前)。遴选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药品带量采购专业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四)实施药品带量招标工作(2018年6月1日-11月30日)。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分批的原则稳步推进带量药品招标工作。招标结果实时报送市发改、财政、人社、食药监等部门。同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招标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五)执行阶段(2018年11月底前)。依据带量招标结果,采购主体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按中标结果采购带量采购中标目录内药品。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武汉市药品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市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研究药品带量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药品带量采购的经办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我市药品带量采购相关工作,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事宜;根据带量采购工作方案制定带量采购实施细则,按照药品带量采购实施细则的要求负责遴选带量采购的药品品种、招投标以及组织采购主体按照要求采购相关药品。
(二)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是我市贯彻湖北省药品“采购准入”改革的抓手,是健全我市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立医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推进。
2、严密组织,明确任务。各公立医院的药品带量采购工作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好药学、财务、物价、医保、信息和监察等科室按要求做好药品带量采购的相关工作,确保各阶段、各环节工作的相互衔接、有序推进。
3、严明纪律,强化监管。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区属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卫生计生委将对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市属公立医院落实药品带量采购工作定期考核,对不按规定落实药品带量采购工作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通报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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