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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04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2009]9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04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医[2009]99号

2009年12月4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了规范和加强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卫生部制定并下发了《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准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规范》中医疗机构和人员的基本要求,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除四级妇科内镜手术以外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审核和准入工作,并于2010年1月底前报我厅医政处备案。

  二、申请开展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对照《规范》标准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评申报工作,并将《江苏省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申请书》(附件2)、《江苏省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人员临床应用能力认定表》(附件3)及相关材料于12月10日前上报我厅医政处,逾时不候。我厅在接到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将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凡通过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根据《规范》要求,申请开展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为三级医院。

  四、对照《规范》要求,认为能担当省级培训基地的医院可提出书面申请。

  联系人:王晶、高鹏,联系电话:025-83620812、83620807。

  附件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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