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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北京市第二十一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29

发文字号

京人社医发[2015]1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29

颁发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北京市第二十一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5]169号

2015年7月29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本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就医,保障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关于开展第21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4]232号),在医疗机构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和社会公示,并经研究确定,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街道永建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277家医疗机构为本市新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管理部门、新增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医保政策业务培训、医院信息系统改造等相关工作。新增定点医疗机构,须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院信息系统改造。符合“持卡就医、实时结算”要求的,提交现场验收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机构信息系统验收等工作。验收通过后,具备“持卡就医、实时结算”条件的,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发放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证书。《协议书》签订后,参保人员在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于医疗机构自身原因,未完成上述工作的,不签订《协议书》。

  二、如新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认定过程中存在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本通知发布后,新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规行为的,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此次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设定1年考察期(自签订《协议书》之日起计算)。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正式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协议书》。

  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主动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切实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规范、合理的基本医疗服务;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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