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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与《山西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0

发文字号

晋卫中[2011]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0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与《山西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的通知

晋卫中[2011]12号

2011年6月10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管)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山西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

  山西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合理有效地利用中医药资源,提高医疗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山西省发展中医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西医综合医院、企业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的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参照执行。

  第三条 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以临床医疗为主,分为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病两类。重点专科应在某一专科(或同一专科2个以上病种)的中医诊疗技术和学术方面达到省内同一专业先进水平,医、教、研相结合,整体水平较高,具有创新能力;重点专病应在某一病种的中医诊疗技术和学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 市、县(市、区)都要加强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申报省级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是:专科具有中医特色和优势,有独特的技术和专长,综合学术水平较高,临床疗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能按照《山西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建设的,方可进行申报。已列入市级重点专科项目的可优先考虑安排。

  第五条 申报省级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的程序是:
  申报单位应按照《标准》规定先行自查,基本符合要求即总得分在70分以上者,可填写《山西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申请表》(附件1),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对照《标准》进行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并上报省厅中医药管理局。
  省属医疗机构申报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直接报省厅中医药管理局。

  第六条 申报省级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
  (一)《山西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申请表》;
  (二)山西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自查报告。

  第七条 省厅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组,采取集中评审、现场考核等多种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提出推荐名单,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即确定为“山西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
  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周期为3年,从省卫生厅行文之日算起。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单位都应积极筹集一定经费,用于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诊疗规范研究、人员培训、学术交流与协作、适宜技术引进与推广、设备添置等。

  第九条 实施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的单位,要按照《标准》的要求做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逐级上报省厅中医药管理局备查。
  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在实施第二年度建设任务时,要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及当年的工作计划,及时报送县(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及省厅中医药管理局。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要组织进行年度考核工作,并加强平时的督查工作。

  第十条 省厅中医药管理局对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实行目标管理,采取普遍检查或抽查方式,强化监督和指导工作。凡年度考核未达到要求,建设工作出现较大问题,半年内工作仍无明显进展,已无望在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取消建设资格,两年内不再审批该医疗机构的其他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并予以通报。
  各市、县(市、区)、各建设单位,应从人员配备、专项经费使用、设备投入、特色和优势的体现等方面,切实加强对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的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严格按照建设规划组织实施,严把学术、技术质量和效益关,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与科研和教学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出成果、出人才,努力提高建设单位的综合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标准》先行自查,符合《标准》要求,总得分在90分以上者,逐级向省厅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应报送材料如下:
  (一)《山西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验收申请表》(附件2);
  (二)建设单位的自查情况及建设工作综合报告;
  (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总结和申请验收文件。

  第十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和《标准》自行建设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的,经自查总得分在90分以上者,也可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省厅中医药管理局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组,采用专家集体评定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依据《标准》进行评审验收。专家组评审验收总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为建设达标单位。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即行文批准为“山西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并授予标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 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应向重点学科和网络化发展。基础好,有发展潜力的省级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可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列为国家级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学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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