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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申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10-2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20

颁发部门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申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批复

2009年10月20日

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申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申请要求,省科技厅委托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于二○○九年十月十日对你单位实验动物使用环境按照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验收规则进行了现场验收。经现场检查后认为,你单位动物实验室的环境设施和相关内容符合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验收规则的有关要求。为此,同意为你单位颁发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屏障环境:小鼠,普通环境:兔)。

  山西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算起),根据国家规定,在有效期内使用单位必须每年自动向省科技厅申请年检,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许可证到期后需重新申领。

  附件:实验动物许可证发放单位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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