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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开展2007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05

发文字号

渝农发[2007]18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05

颁发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开展2007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07〕18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兽药行业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我局《2007年打假护农保生产放心产品进万家专项整治方案》(渝农发〔2007〕10号)统一部署,结合《农业部关于发布2007年第一期兽药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07〕8号)的要求,根据全市兽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是保障畜牧生产安全的重要工作,是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直接体现,是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畜牧业健康稳步发展、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途径。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要站在服务“三农”的高度,切实增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强化监管,落实措施

  各区县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采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大要案查处,规范和净化兽药市场。要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并报我局备案,明确内部责任分工,确定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把专项整治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进行工作部署,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切实抓好本地区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三、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在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区县要加强地区间的协作与配合,对跨区域的案件要打破地方保护,协同办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要积极协调,加强指导。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大案、要案,要主动与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和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四、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各地对在此次兽药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出的违法案件要坚持主体合法、程序合理、处罚公正、高效便民的执法原则进行处理。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及时处理。

  (一)加大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力度。农业部以农医发〔2007〕8号文件发布了全国2007年第一期兽药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从通报情况看,我市部分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存在质量问题(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ivdc.gov.cn)。各地要把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抽检通报的违法情况查处和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对通报中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监督企业清缴、召回、销毁不合格产品、督促企业提出整改措施,进行整改,依法进行处罚;二是对恶意造假的,要依法严厉查处;三是对通报中标明“无此企业”或“无此产品”字样的,要迅速立案,全力追踪、捣毁造假窝点;四是各地要督促被通报企业主动积极地进行自查整改,4月20日前上报整改结果,我局将根据各地清理、整改情况组织兽药GMP专家对相关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各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要加强与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的配合、衔接,严格按照农医发〔2007〕8号文件要求,把非法企业产品、假冒文号产品、含有金刚烷胺等禁用药物产品、标签说明书未经批准的产品、非GMP企业的产品、GMP企业超范围生产的产品、已废止的地标产品等7大类兽药作为检查的重点。

  (三)强化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管。各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市局加强对辖区内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各区县要重点检查非法制售的生物制品、假借试验名制售的生物制品、走私生物制品以及违法经营、使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用疫苗的行为。近期要把上海普瑞特生物药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圆环病毒与蓝耳病二联灭活苗假兽药作为一项重点,认真查处。

  五、监督检查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抓紧部署,制定方案,完善措施,结合农业部通报的违法情况,扎实做好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并将整治工作情况按渝农发〔2007〕10号文要求及时汇总上报我局。

  联系人:向义军

  联系电话:89016183

  电子邮箱:89016185@163.com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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