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尿素[13C]呼气试验诊断试剂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6-02-03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械流[2016]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2-03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尿素[13C]呼气试验诊断试剂有关问题的复函

沪食药监药械流[2016]73号

2016年2月3日

札德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尿素[13C]呼气试验诊断试剂有关问题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尿素[13C]呼气试验诊断试剂盒”的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1169)、国家药品标准(YBH19362006-2015Z)、尿素[13C]呼气试验诊断试剂盒说明书的有关信息,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尿素碳[13C]呼气试验药盒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2011年第2号),“尿素[13C]呼气试验诊断试剂盒”应作为化学药品管理。

  因此,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和使用尿素[13C]呼气试验诊断试剂盒。经营该类产品的企业必须凭含有“化学药品”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