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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产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2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0-20

颁发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产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2017年10月20日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药品检验所、省食品检验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43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食药监科[2017]49号,简称《意见》),为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及其产品的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简称快检产品)是指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产品化,包括试剂化、试纸化、仪器化、设备化等。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分为国家规定的(食药总局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两种类型,因此,快检产品也据此分为国家规定方法的快检产品和不属于国家规定方法的快检产品。

  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及其产品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利用常规实验室仪器设备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不能替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部署的食品抽样检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可以采用快检产品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国家规定方法的快检产品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定性检测;不属于国家规定方法的快检产品可以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进行初步筛查。

  三、监管人员、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快检产品使用要求规范操作,详细记录筛查食品品种和名称、数量、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方法、检测人员姓名、检测结果以及所使用快检产品生产企业、产品型号批号等信息。对定性检测、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抽样检验。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用国家规定方法的快检产品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现场抽查检测呈阳性的,应当及时跟进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防控风险。被抽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对快检结果无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置;对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产品。

  五、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意见》,省局和广州市、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属的食品检验机构作为食品快检产品评价机构承担全省系统快检产品的评价任务,应当依据食药总局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和省局印发的《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快检产品的评价能力。省局科技和标准处要加强对食品快检产品评价机构能力建设和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省食品检验所要加强对食品快检产品评价机构能力建设的指导培训。

  六、省局和广州市、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2017年11月30日前,委托食品快检产品评价机构完成2017年度拟采购、采购后使用中快检产品的评价工作。受委托的食品快检产品评价机构应当在2018年1月15日前完成评价并填写《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结果汇总表》(附表)报送省局科技和标准处。省局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及时向系统内发布《食品快速检测已评价产品目录》。

  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管需要做好快检产品的年度采购计划,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将快检产品评价经费纳入采购预算。采购省局发布《食品快速检测已评价产品目录》中的合格快检产品无需评价,否则应当委托食品快检产品评价机构进行评价。评价应当在拟采购前、采购后使用中分别进行,并至少有1次覆盖全部品种。

  八、从2018年起,食品快检产品评价机构应按季度向省局科技和标准处上报《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结果汇总表》。省局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后按季度向全省系统发布《食品快速检测已评价产品目录》,目录收录的评价结果自发布之日起计有效期一年。为避免同企业、同品种、同规格快检产品的重复评价,食品快检产品评价机构不得受理省局发布的《食品快速检测已评价产品目录》中且处于有效期内的快检产品的评价。

  九、2018年5月1日后,对未经评价或评价结果显示不符合相应要求的快检产品,要停止使用或者不得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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