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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龙头医药有限公司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7-10-10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流通[2007]6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0-10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上海龙头医药有限公司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批复

沪食药监流通[2007]689号

2007年10月10日

上海龙头医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变更为贺自强;企业质量负责人变更为孙昕;企业地址变更为普陀区华联路88号。

  鉴于你公司重大人事变更,请收到批复后,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来我局接受“约谈”,签定承诺书。

  你公司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筹建和移址搬迁,筹建工作完成经整体验收合格再予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三个月之内申报GSP认证,以确保药品经营质量。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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