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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6-35月龄儿童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1-13

发文字号

陕卫办疾发[201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13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6-35月龄儿童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卫办疾发[2010]7号

2010年1月13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6-35月龄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6-35月龄儿童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我国6-35月龄儿童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根据我国该年龄组甲型H1N1流感疫苗临床试验安全性结果,参考前期3-11岁年龄别甲型H1N1流感疫苗临床试验结果及其他国家6-35月龄儿童甲型H1N1流感疫苗应用情况,经卫生部组织专家论证,现就6-35月龄儿童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议将6-35月龄儿童列入我国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人群,采用7.5μg、2剂次免疫程序,2剂次间隔21-28天。

  二、根据目前我国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包装规格,15μg/0.5mL包装的疫苗只能用于1剂次(7.5μg/0.25mL)接种,30μg/1mL包装疫苗可用于3剂次(每剂次7.5μg/0.25mL)接种,剩余部分不得使用。

  三、各地卫生部门和接种单位应遵循“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严格按照《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对6-35月龄儿童实施疫苗接种。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6-35月龄儿童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后相关安全性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开展安全性监测与评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七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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