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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全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通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7

发文字号

筑安监发[2011]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27

颁发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全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通报的通知

筑安监发[2011]42号

2011年4月27日

各区、市、县安监局,金阳新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黔安监职安健函[201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申报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摸清底数,继续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开展好职业危害申报,是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基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2011年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的通知》(筑安办发[2011]15号)文件要求,确保2011年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大宣传培训和执法力度,保证职业危害申报工作顺利开展。
  通过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使企业认识职业危害申报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使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人员熟悉和掌握申报的内容、程序、方式等相关规定,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及时、如实地做好申报工作,对迟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企业,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27号令)进行处罚。

  三、保证质量,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要认真对企业职业危害申报表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发现企业填写表格内容不全或有明显错误的,应要求企业立即补全或更正,必要时,要到实地进行核查。同时,建立健全比较完整的职业危害企业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实施分类管理,建立类别档案,积极探索职业危害企业分级、分类监管的方式、方法,按照先重后轻的原则,紧紧抓住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优先推进,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薄弱、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附件: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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