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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安徽等地因预防接种引起群体性不良反映事件的通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24

发文字号

津教委体[2005]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24

颁发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安徽等地因预防接种引起群体性不良反映事件的通报〉的通知

津教委体[2005]58号

2005年8月24日

各区县教育局,各普通高校、高职学院,中职学校、直属学校,企事业办学单位:

  现将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安徽等地因预防接种引起群体性不良反映事件的通报》(教体艺厅[2005]3号)转发给你们,请引起高度重视,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预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学生身心健康。现就有关卫生疾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 各区县、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卫生预防工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的领导于管理,以安徽作责任制,将卫生防病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责任人等地事件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建立并健全学校卫生防病工。

  二、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和《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管理学校群体性防治工作。未经辖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校人群进行群体性接种。

  三、各区县、 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学前,要对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的制度建设、责任分工和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卫生防病方面存在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开学后对全体师生集中进行一次卫生防病(包括食品卫生安全)的专题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高职学院、中职学校主管部门和领导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要完善学校卫生防病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对实施预防接种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学校卫生防病工作和预防接种工作的规范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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